整顿刑讯逼供一个阶段了现在轮到某些律师的潜规则了而已
几个网上的嘴能斗过国家机器?网上的炒作当不得真的,就几个人在那里喊喊的。刘某人在网上都有签名了都有宪章了还不是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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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的律师陈有西两次指责中青报对李庄案的报道
由于中青报是团机关报,所以最后判成这样,确实也没什么阻力。
新民周刊:律师指责中青报报道有违客观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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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重庆打黑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 近20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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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记者专访重庆“律师造假门”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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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督请中国青年报向公众道歉书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6e59110100g5n3.html
陈有西: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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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李庄案法律程序之三:证据显示中青报虚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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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李庄没有嫖娼.如果有,在重庆这样全程调动侦查下,中青报这样诽谤他,他这一情节早就被暴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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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闹翻天了
晕死,还没什么阻力,不知道你是不是在国内,现在这个案子已经闹得沸沸扬扬了,重庆这样的公然践踏法制,对其政治生命有极其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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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踏法律的时候叫律师,被法律践踏的时候就叫屁民了?
闹翻天?肯定不是我等屁民闹的,我们只管打酱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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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群体只能永远跟在后面了。。。。。
某个党呢,问题不少,但被打脸后总是知道往前走的,而不是一味来解释,而某个自以为pussy的群体呢,只会指责别人,对于自己的问题呢,别人不能指责,一指责大帽子就上来了。。结果就是永远只能喊喊了,还越来越被p民们鄙视了,不与时俱进只会被淘汰或者永远跟在后面。---有感于刑讯逼供问题被披露后是被整顿,律师潜规则被解开后不是反省自己是扯虎皮倒打一耙,甚至某些人喊出伪证合法合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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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很简单,你玩弄法律,我就同样玩你
这个时候想起法律和道德了。开始干吗去了,真以为公检法傻吗,现在就是用一些断章取义的东西来造势,可是重庆方面在打黑上几次用这种先让某些人用片段的信息造势,接着公布更多的东西打脸的事情已经几次了,还有人不上心啊。
公检法的人同样是玩法律的,薄的前妻是律师,他们敢下这个手,绝对不会像这里某些人想象那么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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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别在这里贴金了
我想看看重庆公布更多的东西打脸的事情呀,可现在好像刚好相反吧!
一个12月底嫖妓论让公诉人的职业素养受到质疑,而更搞笑的是公安公布的查证却是在1月份,真是让人笑掉大牙!
这就是你所谓的打脸,忠告你一句,yy是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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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继续喊你的假大空套话吧
说某些人是中宣部的卧底都是高看了,作为p民,感谢这些人不断表演锻炼愚民们的抗忽悠能力,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想用几句空话套话
的道德说教来忽悠人,希望先看看自己到底懂什么和智商多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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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搞笑?那里翻天了?又被代表了
就是在网络上出了一些人在拼命喊之外,根本没人在意这回事。很简单,李大律师那点破事都摆着呢,而且一般人根本拿不出上百万的律师费,结果就是在天涯这种地方也是争论的,这种地方都取得不一边倒就不要指望更大范围一边倒了,更别指望现实世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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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是说核心同志无为而治,这方面没阻力,至于其他方面
我可不敢说。。北京律师界爆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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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你要什么才是爆发呀
这件事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这么多人质疑重庆方面,昨天重庆又搞出了个嫖娼的报道,不过可惜的是公诉人是12月底指正的,而公安局的调查确实1月3号开始的,这种闹剧闹下去,只会让越来越多的人看清楚“打黑”到底是什么回事,现在早已经不是闭关锁国的那个时代了,想搞文革那一套是吃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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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就不认为这仅是打黑
这是内部斗争狗咬狗而已,所幸这次人家吃了肉屁民们居然能喝口汤哎~最不幸能奉旨发泄发泄那就不妨支持一下嘛。
不要小看人民群众打酱油的智慧。文革那一套,也不是不能搞嘛,要看怎么搞,搞谁,吃不开那就闭嘴。打黑怎么回事,人家清楚的很,你们怎么回事,人家也清楚的很呐。
别老盯着自己喜欢的看这只能说明你自己的问题,别的不说但看天涯那么多板块你只去八卦数数有几个是“这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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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用权力斗争的思维?政治八卦过分了就是笑话了
重庆打黑的东西明显是政治局讨论过的了,新公安局长一路绿灯就是一个最明显的迹象,因为现在黑社会要侵蚀基层政权这是绝对的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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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要依法治国
什么政治局的我不知道,也不想关心!
打黑可以,但不能黑打,更不能借打黑的名义践踏法律!
今天可以用打黑的名义践踏法律,那明天就可以用什么打红的名义来剥夺你的权利!
黑社会要侵蚀基层政权光靠运动式的打黑能解决么,真想解决,那要靠制度,靠法制!
而不是某个领导人那天想起来打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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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律师们先以法律的名义践踏法律
出来混总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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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现实和截取片段来谈大道理的时代早就过去了
不去全面看一个事情看一个时代看一个过程,只用自己有利的片段来给自己立论的办法tooooooooold了,现在地球不是某些人就能垄断信息然后忽悠群众的时代了。
估计火星还在哪个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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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你才真的要醒醒了
我等屁民早已经不是那个年代的可以随便忽悠的人了!
垄断信息,不是我等屁民吧,现在大搞清理网络的是我等屁民么!难道是屁民们想垄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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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什么年代了还来当教师爷,哈哈
感谢某些人又一次生动的表演了pussy价值的手电筒理论,在几分钟内就生动的上演了一次只有某些人才是代表真理代表pussy,谁敢质疑马上从道德上打倒之,只有某些人才有能力思考,我等p民只有完全接受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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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我个人的看法……真的
重庆是政治局的实验这个我也听过,没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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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就可以公开践踏法律了?
狗咬狗就可以公开践踏法律了!李庄这个人没有背景也不会这样高调,反正都是狗咬狗而已,他黑,不过这次有人比他更黑而已么,随便你整么整,我无所谓,也不关心!可麻烦你整的时候不要搞文革这一套,不要当着大家的面践踏法律,诬陷连自己都不相信的莫须有的罪名!我很怕那天这一套又落到我等屁民身上了!现在已经不是文革那个年代了,我们也不是那些愚民了,有自己的脑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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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践踏法律不好说,李庄之流玩弄法律我等却看得明白
这帮玩法自肥的讼棍早该修理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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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动不动文革那一套,文革那个时代
其实,你的发言才是深深的打着文革那一套的烙印
你对文革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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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争里发展嘛
1 法律是可以被践踏滴,人大不就天天干这事吗,当然人家那不叫践踏,呵呵。你觉得践踏不好听,那就换个词。
2 我不认为罪名莫须有,自己看判决书去,你不服你拿出证据来。
3 落你身上,你也配?你自己算算你有这个费效比吗……这不是笑话么。
4 说你,不要说你们。你的表不够代么,你们是谁?你自认为有脑子了说话还带个“们”……
最后,打字能不能不打那么多感叹号啊,不冷静就会被人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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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也很喜欢践踏法律的
行贿法官、检察官、法院上级,找人做伪证等等
还喜欢开学术研讨会、联合媒体等践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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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正说明我们更需要尊重法律
正是有这些丑恶的现象存在,才需要我们一步步的让中国成为一个法制而不是人治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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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这样的律师的只会使法治后退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的不是钻法律空子,以打擦边球为个人捞钱手段的诉棍。
他们的行为只能导致大家越来越不相信法律,是法律丧失了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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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恒者无极也是个法律半桶水
国内刑事案件95%证人不出庭,凭强制什么李庄案证人都出庭.
这次一些律师是被抓住痛脚了,也不顾腚似的拼命声援李庄,也只是让百姓看他们笑话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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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撒泼了呀
既然法律被践踏理所当然,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你的意思是,有了判决书就不是莫须有的了,那刘少奇不是铁案了么,他的判决书里面应该更明白吧,怎么又翻过来了!真不明白你这种人的智商!
说有八个证人指证,结果没一个证人出席接受质询,可笑的是大部分证人还都在警方的控制之下!公诉人当庭指控李庄嫖妓,可嫖妓跟做伪证罪有关系么!
可笑的是昨天重庆方面又报道李庄嫖妓详情,结果报道承认,公安局1月3号才查实李庄嫖娼,公诉人在12月30号就敢在法庭上提前提出诉讼!
这就是你的”不认为罪名莫须有”
我等屁民当然不配了呀,唐福珍烧死了就烧死了呀,是其该死,连个屁也不应该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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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的工具
这个是初中课本里就学过的,与这个本质相比所谓的程序正义啊等等都是次要的,把程序正义等玩弄法律的手段凌驾于法的本质之上的“依法指望”是幼稚和可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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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是哪跟哪啊
能被践踏不等于践踏理所当然,这是实然和应然的区别,你不能拿你的价值观判断代替事实存在,顺便看你回我的题目我很受伤啊你不好这样凭空的污人清白……
后面你自己发挥的我就不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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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你能回得了么!
“说有八个证人指证,结果没一个证人出席接受质询,可笑的是大部分证人还都在警方的控制之下!公诉人当庭指控李庄嫖妓,可嫖妓跟做伪证罪有关系么!
可笑的是昨天重庆方面又报道李庄嫖妓详情,结果报道承认,公安局1月3号才查实李庄嫖娼,公诉人在12月30号就敢在法庭上提前提出诉讼!”
你到回回看呀,我怎么发挥了!
难到八个证人不出席,不是事实,是我编的!
难道公诉人当庭指控李嫖妓不是事实,是我编的!
难道重庆昨天的报道公安局“1月3号才查实李庄嫖娼”不是重庆方面的报道,是我编的!
你不回,你回得了么,因为这些都是事实!
引用个重庆的报道,大家看看吧!
凌晨1点06分重庆晚报发表未署名文章:李庄可真的嫖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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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出席犯了哪条法你指给我看
公安局查实跟公诉人提起诉讼没一点关系的,这是检察院干的活,没听过打官司之前必须坐实犯事的。公安局就是个跑腿的差使……至少现在的法律是这么定的,你不是要尊重法律么,你先了解一下法律好不?
ps:感叹号还这么多的话……我考虑等十个小时再允许你的回复,那么多棒槌我吃不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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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冲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此条是一强制性规范,依此,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然而,读法第157条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应当当庭宣读。此条规定,实际允许证人可以不到庭。同一法典,一条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一条允许证人可以不出庭,显属相互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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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依此,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你怎么推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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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我不是已经说了法律相互有抵触吗?
根据第47条,证人必须出席,否则何以体现“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根据第157条,又可以说可以不用出席。
此两条法律相互抵触。
但是,不从法律来看,但从事实来看,就从常理来说,很明显此判决依据不足,不光是出庭的原因,单靠证人证言不足以作为证据,否则我找10个人来说你说了什么,那就是证据了?至少需要录音吧?
最后指出,本人支持打黑,但是这个判决明显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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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与否要看人大怎么释法,要看高院怎么补充。
你说了没用。
我问的问题是:第四十七条明确说明“证人证言”而后文又补充为“证人的证言”,到你这里怎么就只剩证人了?
既然你可以掐去一半来理解,那么我也可以认为这两条法律可以解释为不抵触。如果立法的时候把“证人证言”改为“证人的证言”并前后一致就好了——不过不排除立法故意这么模糊操作,这是允许的而且同时排除了证人以此为依据必不出庭的路子……
我支持打黑,我也认为这个判决很那啥,但仅就程序上来说这个判决无可置疑。
常理就不用说了……有常理就没天理了。
这次是开政治局会议
老大讨论财税体制改革开政治局会议,薄也是要参加的。
薄进京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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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知道俞正声是张爱萍女婿(李又兰女儿张志凯)
薄熙来到底是什么关系,不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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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是张震寰的女婿,薄是谷景生的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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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你说的对,不过张志凯大概刚好也重名。
张爱萍 夫人:李又兰
子:张翔
子:张胜 儿媳:刘翰妮
三子:张 品
女:张志凯
女:张小艾
侄子:张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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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三天不学习,跟不上王海啊:)
不过我看拉着他见军头还是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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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仙驴他老有点回答,但是我没看明白
到底是为什么?
我的善良愿望是薄熙来要上调中央了,毕竟重庆的书记从一开始就没有干满5年的,都是2,3年的,薄熙来也干满2年了,是不是也该动动位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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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类判决书特点
有人说其特点是罗列证据一大把, 论点三两句.
至于证据之争议处置的理由, 证据能否支持论点, 是否强词夺理,who ca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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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充其量是个私人网站,别太当真 2
搜狐怎么做专题和标题,仅仅是网站编辑的意见,能顶得起党内斗争这么大的帽子么?
网站编辑肯定是想顺便糟蹋一把红色崇拜,完全是搅屎棍的新闻手法,并炒作党内路线分歧的话题,博汪似乎恰好就是两个鲜活的靶子。
但这个对红色崇拜的贬低仅仅是搜狐上的伪小资和极右反毛分子们的一孔之见罢了,弄到网站专题上就不得体了,也是犯众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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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取物业税是控制高档房的一个简单法宝
这次薄熙来要向老百姓深恶痛绝的高房价开刀了。现在几乎是无敌了
黄奇帆:收取物业税是控制高档房的一个简单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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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高档房。这是问题最大也最需要控制的一块。沿海地区每平方米十几万的房价,就很令人担忧。收取物业税是控制高档房的一个简单法宝。欧美因为收物业税,房价没有炒得太高。比如,房价每平方米20多万元,200平方米就是4000多万元,如果收百分之几的物业税,物业税就是几百万,有房的人不愿房价飞涨、不愿多交物业税,就有抑制高档房的愿望。如果不收物业税,就会出现高房价问题。
欧美收物业税,因为他们的土地属于私有,政府不收土地出让金,只收征地动迁费,政府是通过收物业税为私人小区搞基础设施、商业配套。而我国土地属于公有,要收配套费、出让金,政府财政收入的1/3与此相关,配套费和出让金也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如果收了土地出让费又收物业税,老百姓的负担就会很重。而且,现在的房子都交了大约60—70年的出让金,有一种路径依赖。总之,高档房可以借鉴物业税的思路去调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疯狂上涨势头;中低档商品房要按照正常的经济秩序推进建设,而且多多益善,让大多数老百姓买得起房并且有房可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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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兄转错段落了吧,黄奇帆分房为三等,跟您有关的应是这段
大概就是说,双职工家庭要住100平米的房子,先备着40万元。
另外,“做到一个月收入能买一个平方米的房子,这是最合理、最幸福的指数。”这是黄奇帆的老调调了,您可以自己搜搜,也不需要如何欣喜。。
其次是普通商品房。土地出让金、营业税、所得税、交易契税都要收取。我们构想,城市双职工家庭6—7年收入能买一套这样的商品房。现在不少媒体上,有人表扬我们的构想,但也有人认为是幻想。参考国际经验,房价、收入比大致是3—6,结合重庆市商品房价和居民收入的运行规律,政府通过有力的作为,将房价、收入比稳定在6.5是一个较为实际的目标。2008年,重庆市主城区双职工家庭年收入高的十几万元,低的一两万元,平均约6万元。房价也有高低,高的八九千元,低的两三千元,均价四千多元,90平方米住房均价36万左右,6年的家庭收入基本能买一套房。要保持这样的状况,政府必须控制房价,否则房价涨幅过大,三四年翻一番,收入跟不上就会有问题。
控制房地产市场,土地价格尤为重要。土地出让价格控制不好,就会引起连锁反应,房价就会相应抬高,原有的价格平衡就会被打破、上抬。市场地价、房价太高,会导致投资环境恶化。香港90年代的房价过高,金融等中间服务业就由香港转到了深圳、上海。因此,政府不能认为土地财政收入高就是财政收入好,要防止地价炒得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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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明的意思是重庆要收物业税
来抑制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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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奇帆控制高档房,跟我们想继续添置的中档房,虽说多少有关
不过显然黄的意思是,中档房往好里讲压在4000即可,100平米就是40万。
王兄引用之段落中,黄奇帆特别指出高档房以沿海十万多一平米的房子为代表。这种房价,带动全局,固然该打压。
但即使打压下来,现在沿海城市市中心两三万一平米的普通房子能降到多少?即令降到二线城市4000-7000这样相当低的线上,观08年的观望气氛,又有几个人下得了决心捡便宜,而非继续观望。因为说到底,40万仍然是挺大的数字。
总的讲:一来“老百姓深恶痛绝的高房价”这个“深恶痛绝”针对的不是兄引用段落的黄奇帆建议征税限价的“高档房”;
二来,黄奇帆继续坚持他“一月一平米很幸福”的老观点,并未建议(更别提实施)将房价降至老百姓不再“深恶痛绝”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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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档房均价4000实在是不高
现在的拆迁成本,建筑成本就要多少,销售成本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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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兄要做薄市长的网络推广无可厚非
为何非要跟P民讨论房价?
既然要说房价
了解重庆P民的收入和日常消费品的比例吗?
看到你的那句“内地收入低,什么都贵”就知道,您肯定没有去过重庆 重庆的房价与普通日常生活开支比 绝对跟帝都的房价/房租比一样是个畸形怪胎了
至于说4K的中档房,不知道中档是如何定义的,如果是全部房源拉通了 4K能达到中档 俺个人也觉得还不错 但是俺告诉您残酷地事实吧
现在在重庆主城7区4K的水平买的房子只能是小产权房了 俺就有兄弟以3.9K在江北区买的小产权 而一般的小区房是6K+的水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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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兄,这是重庆,全国最大的县城直辖市。
一线城市看重庆当然觉得便宜。这个价格对重庆市的工薪族来说很贵。你可能是没到过这里的工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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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收入低,什么都贵
但是这个就是成本了,除非你修20年前那样的,没有电梯,没有绿化,砖混的6,7层楼,都是握手楼,才能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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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薪族对黄的看法和朱总理差不多
因为黄一直在推动重庆房地产发展问题上比较高调,多数人把房价暴涨的根子算在他头上。这并不合理,但没办法,多数人在涉及自身利益时是情绪化的。特别是去年下半年,房价在稳定了几个月之后突然跃升。这个又和人事变动碰巧遇上了,不信的和半信半疑的都觉得肯定是黄的原因。黄当市长的时机没选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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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是不算高
我们这样一个河北的小城市 现在一般的高层也已经到了四千了
而且 这是均价 不是什么中档 高档
这话有道理。但问题是黄奇帆究竟是否有向中档房的高房价开刀
不过从08年的观望气氛看,有足够多老百姓,对这个价位一样是“深恶痛绝”;现在没有任何理论可以保证,即使确实对高档房开刀,能否拉低中档房价?
从整个新闻看,黄奇帆透露的抑制中档房房价的措施,目前只透露了“土地出让价格”这条;他也未必认为拿高档房房价开刀,就能对降低中档房房价立竿见影。
“将房价、收入比稳定在6.5是一个较为实际的目标。均价四千多元,90平方米住房均价36万左右,6年的家庭收入基本能买一套房。要保持这样的状况”固然是说了。
但无论从语气和行文上看,其所谓的关键“政府不能认为土地财政收入高就是财政收入好,要防止地价炒得过高”还在需要进行探讨阶段。
而再联系其“做到一个月收入能买一个平方米的房子,这是最合理、最幸福的指数。”的老观点,不过黄奇帆本人的老调重弹。至于“薄熙来要向老百姓深恶痛绝的高房价开刀了”,无论“薄熙来”这个主语,还是“要向”这个时态,亦或“高房价开刀”这个目标,都得打问号。
总的讲只能说是“黄奇帆著文认为政府改变对土地财政收入的观点,可以抑制普通商品房房价,将房价、收入比稳定在6.5”
只有在薄、黄确实施行“土地出让价格控制”的手段,让中档房价回归时,才能说“薄熙来要向老百姓深恶痛绝的高房价开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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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是向高房价开刀具体措施了
薄熙来搞宜居重庆,早就提出来了抑制房价的观点。
你去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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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你一直挺薄,
但是物业税这玩意绝对不会对房价有大的影响。
政府要做的就是降低土地出让金,其他的都不治本,都是虚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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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河友的建议我看还是可行的
规范商品房建设的同时,要求在同一个小区内,每竣工1套商品房,同时也要配套相应数量的廉租房,但是廉租房要同商品房一样,一样可以落户口。
商品房市场买单,廉租房由政府买单。
然后由各个用来单位为本单位需要廉租房的人提出申请,政府来选择哪些人可以入住廉租房,可以住到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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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虚招啊,如何落实,如何确保能落实?
地方政府就不喜欢这么做,所以到时候监督的人都没有,房地产商根本不甩你这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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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杀器啊
如果三公子真能在重庆来这么一手,他想不上去也难了。
当然这个是国务院才能统一决定的事情,估计他也只能喊喊而已了,不过还是觉得他来干总理会比小强有看头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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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强声音的评选后果就是有人坐不住了
http://www.ccthere.com/article/264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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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李庄案法律程序之十四:若判有罪就上诉
李庄案法律程序之十四:若判有罪就上诉
2010-1-7 8:27:29
链接出处
重庆李庄案辩护律师称若判有罪就上诉
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7日05:03 中国新闻网
昨日,记者获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将在明日开庭宣判李庄案。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表示,与李庄商量的结果是,只要判有罪就会上诉,不排除终审后申诉到最高院。
昨日,江北区法院有关人士证实,明日上午9点半将在该院开庭宣判李庄案。旁听人 员,需要到该院再次办理旁听手续。
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表示,原打算宣判日不去庭审现场的他,决定参加8日的一审宣判。
昨日,高子程表示,此案只要一审判决李庄有罪,不管量刑轻重及是否缓刑,李庄和两名辩护律师商议后的决定是一定要上诉。
高子程及陈有西认为,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终审极可能维持原判,但李庄及辩护人将逐级申诉,直至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记者褚朝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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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 获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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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李庄因伪造证据等罪一审获刑两年半
链接出处
华龙网1月8日9:47分讯 (数字记者王不为、李心成、张春霞) 今日上午9:30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等百余人旁听了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该所指派李庄及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龚刚模的亲属先后支付了律师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费150万元。
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教唆其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以推翻龚刚模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12月3日,李庄在某酒店内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
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11月24日,在该市高新区南方花园某茶楼,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保利公司员工汪某、陈某、李某按照李庄的说法作虚假证言。12月1日,李庄就龚刚模案向重庆一中法院提交了通知证人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12月10日,公安机关因办理另一涉黑案提讯龚刚模时,龚刚模揭发了李庄教唆其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行为。同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捉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庄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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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摸胡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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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打酱油的?
上海悄然打响俞式反腐战 现实版“宋思明”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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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李庄辩护律师陈永西否认李庄嫖娼
就我看,一是李庄的辩护律师继续暗示中青报和重庆公检法暗通;
二是李庄也不排除不检点(即李庄承认花了75元泡脚,那么能否排除李庄的委托人,找了个mm投怀送抱,李庄也许顶住了也许没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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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 20:02:47
李庄案法律程序之八:欲加之污,何患无辞
—–关于李庄被“嫖宿”的真相
原计划不管网上如何议论,我在判前不对李庄案进行评论。但是网上有些始于法庭公诉、发酵于“五毛”们诽谤的关于李庄“免费嫖宿”的网评,成了“捞钱245 万”被澄清后,泼向李庄的第二桶污水。越来越看出了想置李庄于大狱的一些人,已经是一群什么样素质的人。沦落如此,实在可悲。本来,维护李庄的道德形象,不是我这“帮助伪证案”辩护律师的职责范围,但是,这种道德污损,将会严重损害本案辩护的道德公义,我不得不站出来说话。
请看有人在我网上留言: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10-1-1 14:14:00有西:作为同窗、同行,我劝您退出!因为从凤凰网上看到您在李庄案开庭最后的表现,感到您尽力了,但是您事先却不了解李庄那个群体是我们律师中最无耻的那一堆。当您和我们去办案时何时敢到色情场合鬼混?!人的骨气比钱更值钱,这是您上次和我说的。
陈有西回贴:
看来重庆控方最后这点小技巧奏效了.蒙住了我这位同窗\同行的双眼.真为中国律师悲哀,你怎么就这么轻信一个公诉人"顺便"进行的诽谤?你就这样相信你的同行会是这样的黑律师?我澄清一下:李庄住了套房属实.但是只化了75元钱泡了脚,没有嫖娼.如果有,在重庆这样全程调动侦查下,中青报这样诽谤他,他这一情节早就被暴出了,被拘留劳教了,何必这样组织审判他?你能不能客观地想一想?
在法庭审判的最后十分钟,某公诉人突然曝料:“李庄这样一个人,到重庆来,以办案为名,住着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全场震惊。
轮到李庄第二轮辩论,他立即进行了当庭抗议:
我刚才好象听到,公诉人说到什么什么嫖宿,我嫖宿了谁?是你的朋友吗?姓甚名谁?你把名字说出来。作为一个国家公诉人,你这样说是要负责任的!这是对我的公然诽谤。你这是什么意图?!
轮到陈有西律师第二轮辩论,审判长宣布给五分钟。我说本不想再发言了,现在只给一分钟够了。回忆一下,我当时说:
“我原来对公诉人今天的印象很好,非常敬业、顽强、尽职地履行职务,思路清楚,表达清晰。体现了一种很好的素质。但是,你刚才这句话,降低了我对你的人格评价。作为一个国家公诉人,受检察长指派,出庭进行公诉履行职务,是一种职务行为,你怎样强词夺理我都认为是正常的。但是,你必须限于《起诉书》的范围、犯罪情节进行公诉。你怎么能利用公诉权,这样不负责任地散布庭审中根本没有出示过任何证据的话?这说明你今天指控完全输了。法律审判已经输光,你想进行道德审判。想通过进一步贬损李庄的人格来达到目的。这是一种很恶劣的公诉方法。这说明你已经黔驴技穷。你怎么会说出这么“差”的话来?!这确实令人十分遗憾!我的话完了,谢谢法庭!
这位公诉人这样说时,李庄的爱人、兄弟、妹妹等都在法庭上旁听。
三十一日,我上飞机前去江北第二看守所再见了李庄。他对这位公诉人仍然非常愤慨,表示保留他的法律权利。他告诉我,龚刚模的亲属确实安排了律师的住宿,多少一天房费他也不知道。他泡过脚,化了75元。但绝对没有象这位公诉人诽谤的嫖娼。否则,早就注意他的公安早拘留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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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检方真的拿出证据来了呢
如果真的早就盯上了他,应该能知道他到底干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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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李庄的社科院硕士文凭被质疑
文摘刚在天涯上看到一个帖子,说李庄的社科院硕士文凭被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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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现场] 重庆晨报:“造假门”律师李庄社科院硕士学历遭市民质疑
(重庆晨网记者肖庆华 实习生陈骥 4日16:00报道)近日,一位自称毕业于中国社科院,并留校工作的北京市民陈先生,给本报打来电话,质疑之前媒体报道李庄一案中,关于李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学历的问题。 陈先生称,经他多方核实,社科院历届获得硕士学位者名单中,并没有李庄的名字。
陈先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2003届的毕业生,毕业后留校工作。
陈先生介绍说,从媒体报道以及网上可查的李庄个人资料显示,现年48岁的李庄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 “李庄是中国社科院毕业的硕士?研究生院毕业的学生不像这种江湖风格,一般比较严谨,拿大白话说,就是书呆子多,当然也有混的,但少。直觉告诉我,这里面不大对劲。”
随后,陈先生打电话问了法学所(就是法学系,所系合一)毕业的同学,“都说没有印象。”为了准确起见,陈先生打电话到研究生院学位办和法学所,“查了,确认没得这个人。”陈先生分析,李庄会不是是在研究生院上的某一个研究生班呢?但如果只是上了某个研究上班,也能拿到学位证书,但必须通过所(系),“ 所里布可能不知道。”陈先生告诉记者,也不排除李庄曾经在社科院学习过,但只有结业证书,没有硕士学位的情况;或者只是在地方一些合作办学单位上的研究生班。“所以说是他社科院的硕士,肯定是有问题的。”
此后,陈先生致电李庄所在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他们一个主任接的电话,说李庄的档案在石家庄, 他们不知道。”随后,陈先生多次将自己的了解的情况发到网上,“发一次被删一次。”
4日下午3点,记者联系上中国社会科院研究生院学位办的负责人,负责人称,学位办只负责颁发学位证, 如果要查李庄是否是中科院研究生毕业,应该联系研究生院办公室,他们同意后再联系档案室方可查阅档案。但记者接连接拨打院办公室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原文地址:http://www.cqcb.com/cbnews/instant/2010-01-04/9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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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个就能钉死李庄了吧?
律师吴家友:李庄叫我去收买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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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应当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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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党】律师、中青报(团机关报)开干
热点关注李庄案法律程序之三:证据显示中青报虚假报道
2009-12-28 7:42:58
[京衡网重庆消息]陈有西律师问京衡网披露:证据显示,《中国青年报》关于李庄跨区打捞队几天捞钱245万这一报道虚假。
中青报12月14日的报道说:
“10月下旬,龚刚模亲友为“搭救老大”,往律师事务所的账上先拨付20万元,但这远远填不满李庄的胃口。
“他以要在北京召开“专家分析会”为由,又向对方索要了30万元。到重庆后,他对龚刚模的亲属龚云飞说:“这个案子有点复杂,律师费偏低哟,而且我还要去‘打通’。”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
“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
“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陈有西律师澄清:
1、龚刚模家属和其公司人员,同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两份合同。第一份是11月22日《刑事辩护协议》,律师刑事辩护费20万。家属告知李庄:龚涉黑一人被抓,为买不良资产包的事。
李庄到重庆获取起诉书和证据后,发现龚有组织领导黑社会罪、贩卖隐藏枪支、贩毒、放高利贷一亿多、指使杀人、非法经营等多个罪名,涉及成员30多人,且案情复杂,大多指控不实,有刑讯嫌疑,律师办案风险很大。若指控成立,龚刚模如被重判甚至死刑,其多家公司已经被指控为涉黑基地,资产将不保。于是同其家属再次商定,进行刑事民事一揽子服务。于11月25日签订第二份刑事附带民事《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全案包括“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总共律师费150万元。
2、该150万元全部汇入康达律师所帐户,全部开具了收费发票,公安机关已经到康达所查实。李庄没有私下收费。
3、李庄没有说过龚如不判死刑,要再收费两三千万的话。
4、高子程律师会见李庄向其核实,有无发过“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消息。李庄坚决否认。在案证据也没有出现李庄这样行为的任何证据。
你问的问题太简单了,当然可以只用前面一条了
法律中被告凭什么要用你说的那条?
比如拆迁,反对的自然用物业法,支持的自然用拆迁条例了。
你觉得程序无可置疑,我不是律师,我没有仔细研究,但就常理而言,你觉得我是否可以拿几个人的签名就作为你犯了XX罪的依据?你总要与对方对质吧?
总之,反黑是件好事,但是此事明显反而太儿戏了,反而成为对方的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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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把柄不在法律上
所以我认为无所谓。就算以后翻案,也不过就是苦情+悲情一下罢了,这些年看到的就不少了。
儿戏是儿戏了一点,可是事情办了呀~在中国干事的人就只能这么干。都是玩花活的,这次重庆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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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拆迁的也赢了,被拆迁的更不可能翻案
你呢,有点感情用事,反黑是没有错的,也是深得人心的。
袭来同学还没有当总速记吧?破绽只能成为他的对手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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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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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白纸黑字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句话采用“应当”这个词,当然是“硬性规定”。“硬性规定”是原则,只有符合四种情形之一,且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才可以不出庭作证。
再看《刑诉法》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义务”也是“硬性规定”。
现在八个证人大部分都在警方的控制之下,不能出席的前三条理由看来达不上了,那第四个理由呢!
呵呵其他原因,看来也只有用这条了,这可是万能的呀,但只能说明重庆警方心虚了!不然让证人出席,为什么不敢,你知我知,天知地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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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兜底的章款,我只能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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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兄,你能不能不要张口就胡说呀
你是学法律的么,有没有点基本的法律常识!
“公安局查实跟公诉人提起诉讼没一点关系的”按你的逻辑,检察院可以现在法庭上指证李庄犯有杀人罪,至于证据,等公安局查实了以后再说。
“至少现在的法律是这么定的,你不是要尊重法律么,你先了解一下法律好不”这些话你居然都好意思说得出口,麻烦你稍微动下脑子好不好!怪说不得“律是可以被践踏滴,人大不就天天干这事吗”这种奇怪的话!
忠告你一句,好好补点法律常识再来说吧,不要一说就闹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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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还有检察院不能指控的罪名吗……
检察院当然可以指控任何罪名啦,难道还有检察院不能指控的罪名吗?
至于法院采纳与否是另一回事了,要看证据哟,检察院被打回去补充证据的又不是没有,公安局晚几天查出来了又怎么了嘛。
我动不动脑子无所谓了,您老先告诉我,证人不出庭犯哪条法先吧……你这样玩大转进我真的吃不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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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算我免费给你普下法吧!
检察院当然是可以指控任何罪名,但要有个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据正是公安局提供的,而不是信口胡说!
么宁12月30号在法庭上指控,但他有任何证据么,按重庆所谓的报道,1月3日才查实,事实的真假我们先暂且不论,这不是完全本末颠倒么!
再说,这次指控的是李的伪证罪,李嫖妓跟伪证罪名有什么关系么,完全是找不出什么证据了,想在道德上搞臭李,只能说明公诉人的职业素质太低!
至于证人的我也懒得给你普法了
转个帖子让你学习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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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了解的事实是这样的
1. 李庄自称是个高尚…..的律师。
针对发言公诉人在最后陈述时说李庄嫖妓,并不是他所描述的那样高尚的人。
2. 李庄在法庭上说如果龚自己指证没有刑讯逼供,那么他愿作1万年牢,这算不算。如果不算李庄说的那句话是真的那句话是不算的?
另外告诉你,今天新浪上说龚自己指证没有刑讯逼供。
李庄所谓知名的律师就是这样维护法律尊严,在法庭上胡言乱语的吗?我的印象就是,他们就是自封维护法律的代言人的面目出现,对自己不利的,就高喊维护法律,程序不正确,法系等等。
这样的人和老百姓一点关系都没有,他们爱怎么说就怎么说吧,最后好到火星上去自己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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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嘛你可算吐口了
我学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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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学习下法律对你是有好处的
多学点法律常识,到时就不会张口胡说,闹大笑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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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学习法律的是你
首先,现行刑诉法并未明确要求证人必须出庭,反而明确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你可以对法律不满意,但不要自行立法。
其次,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进行道德评价是普通的,特别是在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最后总结中。回想下李庄在准备为龚辩护时要求龚强调自己捐资办学等慈善形象就清楚道德形象塑造对刑事诉讼的作用了。
最后,李的嫖娼并非是公诉人指证的犯罪行为,仅是对其律师执业道德评价,与高新区公安局的嫖娼处理是不同层次的,无需以高新区的治安处理为起诉依据。实际上,李的嫖娼行为肯定是检方另行收集的,但检方无权对李作出治安处理;高新区是根据兄弟单位的线索重新作出自己职责范围的调查处理决定。因此日期上的差别不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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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网上翻天等于翻天这套,他们清谈谋国,核心还无为以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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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屁民算个屁呀!
是的,屁民算个屁呀,根本不用理的!再闹也翻不了天呀,那天再来次8*8,照原样再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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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显然不是p民,别一口一个p民的
想跟p民套近乎,你学的不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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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您请教
纪念出身于四川达州的张爱萍,为什么薄熙来也要参加?
薄熙来是西南区的片长?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组部部长李源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徐才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和迟浩田、张万年、曹刚川,以及中央军委委员陈炳德、李继耐、廖锡龙、靖志远、吴胜利、许其亮出席座谈会。中央军委委员、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梁光烈主持座谈会。中央军委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常万全,中共四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奇葆,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原党委书记李英杰先后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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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基本就是三少爷进京时,碰巧能用上的旗号
达州的经济,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跟重庆的关系,不比跟成都关系小,不是还有条达渝高速么。以这个说法进京,别人无话可说。
若是偷偷摸摸进京,这个跟傅洋开干的当口,高级会所里闲话就多了。
(貌似是新闻联播放了?那就更明显了。估计老大这几天听求情的电话听得面子上快抹不开了。只好放条三少爷见军头的新闻,让这些人别再打电话了。本来嘛,李庄的事情就有中青报在搀和)
右派终于与团派开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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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是跟中青报开战了。
新民周刊:律师指责中青报报道有违客观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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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重庆打黑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 近20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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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记者专访重庆“律师造假门”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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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督请中国青年报向公众道歉书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6e59110100g5n3.html
陈有西: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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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李庄案法律程序之三:证据显示中青报虚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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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李庄没有嫖娼.如果有,在重庆这样全程调动侦查下,中青报这样诽谤他,他这一情节早就被暴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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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声,你居然没认证么,天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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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回的继续】李庄案一审辩护词。。。
http://www.chinaelections.com/Newsinfo.asp?NewsID=165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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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全文12300字。迟迟不公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对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决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件真相。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词;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如果我再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将其公布。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一审辩护词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 基础之辩:
《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
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起诉书》在案情总述的头尾部分原文是:
“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这就是控方认为被告犯罪的理由。(相关指控情节后面分别分析)。这一指控是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
第一,“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这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是合法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和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的这一目的是合法的,不是犯罪。关键是看是不是进行了非法的帮助。而本案中所有证据显示李庄全部是合法地帮助当事人。
第二,“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1)起诉书假定的前提错误。龚刚模案是确实被刑讯逼供,还是没有?这是一个前提。在龚案没有审判、龚刚模不能到庭的情况下,怎么知道他没有被刑讯?怎么能说律师在教他诬告?2)是被告先告诉律师被逼供,而不是李庄诱导而为。3)《刑法》306条只对 “证人”的言词证据的影响构成本罪,对“被告”的言辞影响不构成本罪。控方指控在法理上错误。此问题下面我会专题陈述。4)“唆使”,法律上没有“辩护人教唆罪”,辩护人对被告进行法律帮助,保护自己不被误导,是基本辩护功能,指控没有法律依据。5)“编造对其刑讯逼供”,本案中公安机关自己的笔录中明确记载,被逼供吊打,是龚刚模自己先说的,李庄再追问查证的。哪来的律师“唆使编造”?
第三,“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这是《刑诉法》三十六条规定的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权”。是对被告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承认、事实有无错误进行核实的基本权利,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准律师这样做。律师不对口供、证言进行事先当面核实,根本无法判断真相,理出辩护思路,写出辩词;根本没有办法上法庭辩护。
第四,“干扰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法院是否开庭,这是法院的权力范围。律师有什么权力?如果是律师的质疑导致法院发现重大问题不开庭,检察院退查,恰是法律要求律师辩护的功能所在,可以防止冤假错案,是职责所在。是有功,怎么说是“干扰”?本案中,李庄向法院指出了严重刑讯逼供问题,口供矛盾问题,申请对龚刚模有无被刑讯的伤情进行依法鉴定,何错之有?何来干扰?
因此,《起诉书》概述中,每句话都体现出了严重的刑事诉讼法基本概念的混乱,都出现了基本法理上的违背《刑诉法》规定的错误。体现了本案案情是建立在一种错误观念基础上,全案的案情本身存在基础性、全局性的差错。在这种错误的基点上,组织起诉指控犯罪,在本源上就是一种错诉。
二、 程序之辩:
从李庄介入龚案刑诉阶段看,
不可能构成本罪
龚刚模案2009年11月20日提起公诉,李庄11月24日第一次介入本案会见龚。这已经是在审判阶段。侦查起诉阶段李庄没有任何介入。一直到李庄被抓的 12月12日,法院都还没有开庭。也就是说律师还根本没有举证。李庄什么证据都还没有形成,也没有提交给法院一份证据。这个阶段,说辩护律师发生了“伪证犯罪”,是十分可笑的。为什么这样说?
刑案审判阶段,侦查、审查起诉都已经结束,控方证据都已经固定完毕,案件和被告、证人、证据都已经移交法院。也就是说国家法律给予公安、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准备,已经全部完成。这个阶段,法律规定是辩方进行工作的时段。即通过法院阅卷知道案情,获取控方证据副本,对被告口供、证人证言、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质疑,其功能就是找出指控证据的漏洞,保护无罪的人不被追究,罪轻的人不被重判。这种审查,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向被告本人进行核对证实。这时候出示所有法院提供副本的证据给被告,都是合法的。所有证据都是可以出示的。因为法庭上也是必须经被告质证的。他有权知道、必须知道。被告知道其他被告人的说法,确实有可能改变原供,但这种改变已经不可能影响原有在卷证据,包括他已经向侦查机关作的口供。只会让法庭多一种判断座标。其新的辩解,只会让法庭更加全面的进行分析,不可能因为这种辩解而会误导法庭导致错判。因为法庭的功能就是为了兼听则明,辩析各种说法,哪个更接近客观事实。指控证据已经固定好,不会因为被告知情、辩解而改变其固有含义。如果被告的辩解被法庭采纳,恰说明原证据本身有问题,而不是因为被告的辩解。辩解只起发疑的作用。这种宣读、核对、交叉审查,是每个刑案律师都必须做的。除非只收钱不办实事的律师、害怕被整只想自己安全而不顾被告利益的律师,才会不去做这一工作,而且这种律师肯定不可能真正辩到焦点上。因此,说律师会见被告时不能出示口供和证言给被告,是根本不懂刑事诉讼制度,以及一种特权观念。是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进入审判阶段后,公安机关侦查使命已经结束。在没有退查的情况下,按《刑诉法》已经无权插手本案。看守所不是侦查机关。他只是法定羁押场所,除了在羁押管理中附带对在押嫌疑人进行狱侦深挖犯罪,他没有对其他社会人进行侦查的权力和职能。更无权监视、侦查律师。看守所不是公安局,在我国,只是把看守所交由公安系统管理而已,在其他国家,也可以由其他司法机关管理。用看守所行使警察权力,监视律师、干扰律师会见、甚至动员罪犯来检举律师,这是中国特色的非常荒唐的现象。已经结束侦查的公安机关,也没有权利对审判阶段的律师,还进行监视性质的"陪同"。那种认为涉黑案可以特事特办的观念和所谓的规定,是直接违法的。任何部门无权违反《刑诉法》自订政策,自搞一套。由于我们警察权力的长期侵越,使这种错误做法习惯成自然,违法成常态,提醒和制止其违法的律师反而成了违法的、可以抓的。
本案法院还没有开庭。伪证罪,必须有个“证”。本案这个“假证”在哪里?律师还没有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如果一个律师尚在会见、尚在调查、尚在向证人取证,其行动就要由指控被告有罪的警察一方来监视和评价,来判断其会见行为、调查行为是不是合法、有没有伪证,并由其作出判断,而且是该不该抓的判断,那么,所有律师、公安机关不高兴看的律师,都可以被罗织成罪。律师举证都没有进行,司法机关没有拿到任何的律师举证,证据的物质载体都没有产生,伪证“标的物”何在?他伪造了什么证据?伪证罪的侵害客体是法庭判断。法庭举证都没有开始,他侵害了谁?公安有没有权利去违法越权干预律师审判阶段的会见权和证人调查权?因此,这一阶段,根本不可能产生辩护人伪证罪。这是一个最简单的法律常识。但在重庆江北居然发生了。
三、 事实之辩:
李庄帮助伪证的事实不存在
任何案件,事实和证据之辩都是基础。李庄到底有没有进行证据伪造?他伪造了什么证据?法庭开到现在,一份也没有。这么全国关注的伪证案件,居然是一个没有一份“伪证”的案件。
查清本案其实很简单。伪证罪,一种是指影响被告,一种是指影响证人。控方指控的伪证,主要是指影响被告。因为龚刚模案的180多个的证人,李庄一个也没有找过,也没有间接影响过。因此“妨碍作证”就没有了。其他的辩方证人,由于没有控方的笔录,就不存在“改变”的问题。他们即使“被影响”,只要李庄没有带上法庭,都不是证人。不可能构成本罪。李庄也只是通过家属寻找中,没有直接接触,没有做过一份笔录,都是希望他们到法庭作证,何来帮助伪证?那就简单了,只要看他有没有影响被告。我们来看事实。
(一) 被刑讯逼供,都是龚刚模先告诉李庄律师,而不是李庄律师指使编造
这有公安机关自己做的笔录为证。有刑讯逼供,是龚刚模先讲,李庄据此追查,并要其当庭指控,并要进行伤情鉴定。根本不是《起诉书》所称的李庄指使编造。《起诉书》同自己的证据体系直接矛盾。
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引诱他伪证的第一份笔录,(《检察卷》112页),就露出了马脚。龚交代说:“接着,他(李庄律师)问我被刑讯逼供了没有。我说被吊了的。” (P113) “他问我:‘在审查中你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还不准吃饭’。他说:‘这些话你要在法庭上讲出来。’”(P114)“我在法庭上问你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演示出来。” “李庄又向我提出,在开庭时他会提出对我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他就会提出不再担任我的律师。”(P113)这些公安机关作为可以立即抓律师的最主要的口供证据,就清楚地显示了被刑讯的情节是龚刚模先说给律师,律师才进行对策帮助的。
其实,龚刚模在律师会见时向李庄讲的刑讯逼供的严重程度,是令人发指的,龚被提出看守所外的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吊打了八天八夜,大小便失禁,还被裸体吊打,捧大便,用内裤擦地板。一位副支队长看不过去,进行了制止,一男一女两个医生为他进行过治疗。李庄听原在公安工作过的吴家友律师了解到了有人目击刑讯,也认识这些医生,因此请他动员他们出来作证。但从来没有说要去收买。吴家友的证言,因为自己私下收费等已经无法解脱,在公安机关审讯下,不惜作诬陷假证,说李庄要他去收买医生。公安机关将其悔过书让媒体公布发到网上。吴家友根本不是龚的律师,本案已经有李庄同马晓军两个律师,李庄也没有同意他同案辩护,没有给吴一分钱,哪来收买?
在会见中,李庄因发现案卷中龚承认樊奇杭的手下都听他的,同所有的手下交代、樊奇杭的说法不一致,就问:“这是你说的吗?”他说:“是他们打了我,我才签的字。”“在哪里打的?”“在铁山坪基地。”“他们打了我,在两米多高的地方吊了我八天八夜,很震惊了我。”(检察卷3-4,李庄笔录)。李庄是北京人,不知道重庆这些地址,这些地址和细节不可能是李庄编造。原话肯定是龚刚模所述。
到了12月16日,公安对龚刚模的笔录进一步完善,完全掩盖了龚原先向律师先检举刑讯逼供的事。为了自己立功保命的龚刚模,这时向公安讨好说:“我接受讯问过程中民警都是依法办事的,实事求是交代的。”(P132)然后公安机关就向媒体公布说是李庄引诱伪证。
重庆公安本次打黑办案中,刑讯和变相刑讯的事实,在本案和龚刚模案的公安笔录证据中即可以得到印证。(见辩方证据公安笔录通宵审讯的时间记录)龚刚模被逼供的事实基础可信,就更谈不上李庄编造的问题。李庄被抓后,作为一个北京比较有影响的律师,江北公安局同样对他进行了连续40多个小时的通宵突讯。不让吃不让喝不让睡。这不但有李庄的自辩控告,从李庄的公安笔录时间即可以看出:12月12日李被从北京抓到重庆,关进第二看守所。13日开始审讯时间是凌晨2 时34分,可以看出一直没有让他睡觉。结束时间是天明后的8时32分。(检察起诉卷P1)一些看守警察笔录作证称,这个看守所没有夜审,显然是伪证,不符合事实。其他的夜晚审讯,在龚刚模同案犯的审讯记录中,比比皆是。如2009年6月24日审讯张孟军,到夜20:45时(龚刚模案卷P59);8月24日审陈涛,夜晚20:55到25日的凌晨2:20时;(龚刚模案卷P14)。这只是时间问题。其他问题,只有得力部门组织力量才能查明。
感谢江北法院重视我们的一再申请,对龚刚模的手腕伤痕进行了鉴定。尽管离审讯时间已经有六个月(龚刚模是6月20日拘留,8月12日逮捕,11月12日才移送起诉,公安阶段将近6个月),但是,龚被刑讯吊打的腕部伤痕仍然清晰可见。色素沉着清晰。重庆法医验伤所的12月29日作出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书》(重法[2009]临鉴12字第5926号)报告显示:龚自诉:近期未受损伤,双手曾戴过手铐。检见:左腕关节桡侧有一1.5×0.5CM色素沉着区,其中有1.3×0.1CM色素减退区.左腕关节尺侧有一1×0.5CM色素沉着区。分析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皮肤擦伤(为钝性物体所致,如手铐、钝性物体碰撞等)愈合后遗留。结论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这一重要证据显示了龚刚模确实被长期悬吊过。刑讯的指控已经得到法医学鉴定证据的支持。这样一来,李庄穷追刑讯真相,要求龚如实当庭陈述,就变得完全有理的律师依法行政辩护权行为。而那些想通过抓律师掩盖刑讯逼供真相不败露的人,成了应当成立专案进行调查的人。李庄根本没有罪。
李庄发现龚的口供明显虚假,两份不同时间的口供(9月29日;10月8日)有明显复制后作可能,亲眼看到龚的手腕上有明显拷吊受伤的痕迹,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他要求被告当庭指证刑讯逼供,以实现违法证据无效,排除龚的黑社会头目的错误指控。这是履行律师责任,是必须这样做的,是完全合法而得当的。现在被指控为犯罪行为。只有想掩盖违法刑讯逼供行为、想整治律师一手制造冤案的人,才会对这样负责任的律师进行罗织和下手。这个真相已经非常清楚。
我为了弄清李庄为什么要“剑走偏锋”,自己冒这样大的风险,准备不惜自己用“罢庭”来达到查明被告龚刚模被刑讯的目的,认真审查了龚刚模涉黑案的所有被告的口供。结果以我的刑事办案经验和法律水平,得出了同李庄律师完全一致的结论:龚刚模根本不是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的头目,而是一个软弱的、被樊奇杭黑社会团伙利用、裹挟甚至敲诈勒索的企业主。他有为樊私藏枪支的犯罪、行贿的犯罪,但指控的其他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杀人罪、非法经营罪、贩毒罪、贩卖枪支罪,根本不能成立。由于今天不是为龚辩护,我不多展开。把龚的合法经营所得财产理解为黑社会经营所得,是完全错误的。对于一个可能导致错判错杀的大案,李庄律师体现了自己对律师职责的忠诚和一种大无畏精神,在重庆律师已经对涉黑案不敢辩的环境下,进行了尽职的辩护。
为了涂黑李庄律师,侦查机关不惜创造出“眨眼串供”的情节,通过中央电视台和中国青年报向社会上散布,把李庄宣传成一名很坏的黑律师。依龚刚模在中央台被采访时的回答,李庄根本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而是用“眨眼和眼神”使龚刚模猜测是让龚刚模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行为。况且,李庄是否曾在会见龚刚模时眨眼,尚未可知。而中国青年报所称的李庄教龚刚模的“翻身五招”,基本上是法律规定的律师法律帮助权范围行为。指责这些行为,是不懂刑事诉讼法的人的误解。
(二)《起诉书》指控的李庄指使龚妻程琪编造龚被樊奇杭敲诈的事实不存在。
首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定的律师权利,怎么在重庆成了犯罪?律师不作笔录,直接把证人送给法庭来作证,他作了什么假?证人上庭,要受法官、检察律师盘问,得出案情真相,律师伪证何在?如果向证人进行调查,要求他出庭证明哪一些真相,就算是引导伪证,那等于取消了辩方的证人制度。
其次,程琪一直不敢出庭作证,一直因病住院开刀,李庄也没有提交证人名单,法院也没有开庭,也就是说这个“证人”连身份都没有确定,怎么符合306条?
第三,程琪是被告的妻子,律师向其核实案情非常正常,因为龚刚模说给樊奇杭70万,他妻子不同意,这怎么成了引导证人?如果这样,律师还能办案吗?
第四,樊奇杭黑社会团伙,对龚刚模的敲诈勒索,在龚案的在案证据中,事实很清楚。j九月份李庄尚未介入本案时,这个说法已经在卷.一个是70万的买奔驰车款,程琪坚决不肯,龚为安耽给了;一个是高利贷问题,龚根本不用借钱,樊一定要给他,拿取高息;还有拿他的钱去放利,200万只给10万利息。另有200 万收回的钱连本也不还。这样的情节,李庄要其妻子作证:到底是谁控制谁,是不是都象起诉说的整个团伙“都听龚刚模的,龚是大哥”,这又错在哪里?怎么成了引诱伪证?
(三)李庄从来没有直接见过保利公司员工,也没有安排人做工作要他们作伪证。连人是谁都不知道。
《起诉书》指控,李庄在一茶楼内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说龚不是公司老板。这一点也是不存在的,没有任何证据。
首先,李庄从来没有同保利的任何员工见面,没有见过汪凌、陈进喜、李小琴三人。也不认识。他们三人也没有同意出庭作证,李庄也没有向法院提交证人名单。他们的身份还根本不是证人。法律要件上就够不上。
其次,龚刚华自己怎么说,怎么问员工提要求,证据显示李庄根本没有授意也没有指使,他的行为同李庄无关。他找了谁,李庄都不知道,怎么可以要李庄负责?
第三,书面的工商档案显示,龚刚模在保利娱乐公司没有股份。李庄根据这一点,告知其员工按法律性质,这个公司老板不是龚刚模,这算什么伪证?这是法律常识。公安为了把保利定性为涉黑基地,硬说这个公司是龚的,这才是不顾公司法规定作假证。对于实际控制权,李庄根本没有否认,也没有要他们去作假证。
第四,龚刚华是龚刚模的亲兄弟,又是请律师的经办人。李庄到重庆后同他进行洽谈、研究办案思路,分析对被告不利和有利的焦点,这是律师必须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知识和查档结果,告诉他们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老板不是龚刚模,是完全合法的。这样的话算什么伪证?
(四)李庄从未要吴家友律师去贿买警察作假证,这明显是罗织罪名、诬告陷害
第一,吴家友关在看守所,但审讯笔录中“告知权利和身份”却是证人。取证地点违法。由于其自己有问题,有利害关系,在审讯情况下的孤证不能作为证据。
第二,李庄不可能知道吴有朋友在打黑专案组,是看到刑讯的在场的医生。这一消息来源证明吴才是主谋。
第三,李庄要求找这样的警察医生来,不是要他作伪证,而是为了揭开刑讯逼供的黑幕,还原龚刚模被吊打的真相。这怎么是贿买伪证?
第四,康达所已经有李庄、马晓东两位律师,没有要吴配合,李庄也没有支付过一分钱,何来贿买?
第五,吴家友交代,他没有去找过警察,也没有去送过钱。那么,这个“证人”又是谁?证人都没有出现,犯罪对象都没有,影响证人进行伪证的罪就成立了?是不是新中国也要搞个“腹诽罪”或者叫“密谋罪”?触犯了306条的那一个要件?侦查机关、指控机关也太想定李庄的罪了,罗织也不讲个基本的法律概念。
(五)龚刚模案180个证人,李庄一个都没有找过,也没有见过。
截止李庄被拘留日,李庄接触过的与龚刚模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一个龚刚模。李庄妨害谁作证了?他找的证人都是控方没有作为证人的,而李庄想要其作为辩方证人的,他们又不愿不敢。一个也没有产生,一个也没有见面,一个也没有作笔录,一个也没有向法院出示证人名单,这样的影响证人妨害作证,又从何谈起?警方是不是也太急了一点,等到李庄向法院举证后再来找他的罪名,可能会更方便些。可是现在抓得太早了。搞得全局被动。
四、 证据之辩:
本案全部指控证据均无法证明李庄有罪
本案为了办成“铁案”,又没有证据,就采取了数量战术,生拼硬凑了一些完全无用的东西算作证据。
控方举证连补充证据共99份,庭前复印给辩方只有15份。这些证据没有一份可以证明李庄犯了指控之罪。
1、99份证据绝大多数同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是无用证据。
一类是李庄根本没有见过接触过的。象保利员工,不认识的警察、大多数证人根本没有见过李庄,怎么证明他进行了帮助伪证?
一类是同本案指控情节毫无关系的物品。李庄包里的办案材料和出庭函,会见室照片,律师收费发票、专家意见书等等,同想证明李庄伪证的案情毫无关系。也被拼凑成本案证据。
一类是莫名其妙其他案的证据。象文强案、黃代强案的证据,也跑到本案中来了。李庄从来没有辩过那些案,控方想证明什么?
一类是关着审出来的律师的证言。象李庄助手马晓军、重庆律师吴家友,都是同案被抓的,审讯出来的口供,又不同案起诉,不出庭作证,硬凑成控方证据。而且他们也没有说李庄进行了伪证行为。
因此,别看本案举证好象多,难掩虚夸不实的案情。关键证据一件都没有。
2、伪证的“证据标的物”不存在
本案庭审到现在,作为一个伪证罪,伪造的证据一份也没有。被影响的证人也一个都没有。这不是很奇怪吗?按李庄自己的话说,哪怕一个烟头大的纸片也没有!我们问一下控方,李庄伪造了什么证据?这个证据现在在哪里?影响了哪一份证据?影响了哪个证人?妨害了哪个人作证?查遍99份证据和所有证人,没有一个是龚刚模案中的证人和证据。没有一份假证据出现的伪证案,在重庆这样隆重地被告上了法庭。我们确实有点不可思议。
3、 法庭没有出现一份被告进行伪证的证据
由于伪证的物质载体一份也没有,本案没有一份被告进行伪证的证据。控方想用一些举报、证言,来证明李庄“想”进行伪证。但是这个伪证实施了没有?李庄直接指使了没有?无证据可以支持。
4、关于证据虚假性
一是控方提供的龚刚模案的侦查机关的四位警员自证言宣称,只是白天审讯嫌疑人六七个小时。与控方提供的李庄及龚刚模连续40余小时被审讯的口供直接矛盾。
二是龚刚模检举李庄以眨眼动作及眼神,诱导其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的口供,与龚刚模在李庄会见之前早就说过的自己被刑讯逼供的口供自相矛盾,且与事实矛盾。
三是李庄身为资深律师,当然知道在龚刚模案进入审判阶段后,侦查人员已不可能对龚刚模公司的员工调查取证。但龚刚华的证言宣称再有十几天就开庭审判龚刚模,李庄让遣散员工,防止这几天警察来调查取证。且该证言与吴家友证言矛盾、与龚刚模口供矛盾。
四是吴家友律师和马晓军律师的有关李庄在吃饭时自吹用眼神与动作暗示龚刚模翻供的证言,可以认定李庄诱导龚刚模翻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五是我们用警方自己的证据,就可以证明他们的伪证。我们举的八份证据中,七份证明了对龚刚模案各被告审讯时间都是夜里,有的是从晚上8:45时开始,有的是到凌晨2:15分,可以直接证明控方证据中一些警察的证词“每天都是白天审讯,只审六七个小时”的证言是伪证。(见辩方证据八份)
5、 关于证据违法性
我们申请了八个控方证人出庭,没有一人到庭。而且,七个证人是在押的控方证人,完全能够出庭作证。这直接违反了《刑诉法》规定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也有违法治公平正义,严重损害本次审判的公信力。
《刑诉法》97条规定,证人作证应当在家中、单位,必要时可以传到办案机关。《刑诉法》49条规定:公检法要保障证人和亲属的安全,不得限制、威胁证人进行作证。侦查机关将本案证人拘留后取证,实际上是逼取口供当证言,真实性根本不具备。使辩护人无法接触本案证人进行取证核实。
法律规定取证不能限制证人自由。但本案所有重要证人,都被关押。不肯让证人出庭作证,而且至今仍然在拘押证人。但他们声称是“证人不愿出庭”。这是很明显的谎言。李庄的助手马晓军怎么可能不愿出庭?真相不是明摆着?他们有“不愿”的自由吗?
《刑诉法》规定辩护人可以申请证据鉴定。现在《鉴定报告》已经证实了有伤痕。应当进一步查明伤痕的原因,不能视而不见。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也不敢让龚刚模出庭暴露其手腕上的伤痕。如刑讯逼供是李庄谎称,则李庄为何坚决要求对龚刚模伤痕成因进行鉴定?这不是自揭谎言?
另一个要指出的问题是:对辩方异议的证言只宣读不让看,是直接违法的。证据必须当庭质证。不出示,我们如何相信控方没有断章取义地读?又如何发现其没有读的证言中的问题?如果知道其审讯时间、地点是不是合法?审讯人员有没有必须回避的状况?我在全国开庭的刑事法庭上,从没有出现过这样的荒唐的现象。
本案中,我们的法庭显然无法解释这种证据质证中的缺憾,使得本次审判成为有众多缺陷的审判。如果在证据认定上不能客观公允,那么势必导致一个缺陷的判决。我们提请法庭注意这一点,严格按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不要被违法证据、无关联证据、无用证据混淆了真相。
五、 法理之辩:
李庄行为不符合辩护人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306条原文是: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徒刑。
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因此,306条规制的行为对象有三种:
a)一种是律师本人毁证伪造证据;
b)一种是帮助被告人毁证;
c)一种是引诱证人伪证。
这三者犯罪特征不重合。前两个是对有物质载体的有形的证据的毁证、伪造;后一个是对言辞证据的影响。
本案中,龚刚模的对象是第二种b)。只有帮助毁灭伪造有形的书证、物证才可能构成犯罪。言辞证据的影响不构成犯罪。而会见中的提醒和引导,即使是引诱说假话,都不可能犯罪。而本案中,起因恰恰就是对被告的会见口供影响。公安立案原因就是认为被告在会见龚刚模中有不当行为。这是不了解306条的要件。李庄凭这一条就是无罪的。
证据对被告的帮助伪证,只有毁灭伪造证据才构成,是对有形的证据的改变,不包括其本人口供的改变。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没有说改变其口供的律师影响也是犯罪;
影响言辞的伪证行为,只限于“证人”的范围。不包括“被告”。是指“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只有改变“证人”的“证言”,才构成本罪,改变“被告”的“口供”,不构成本罪。
因此,这三种的犯罪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不重合。因此刑法306条的罪状构成,根本不包括影响被告本人口供的改变。这是公安机关、“联合调查组”没有准确理解《刑法》306条,再加上对阻挠其“严打”的律师的偏见和敌视,导致的一个错误定性。
解决了这个对象范畴和特征问题,我们再来看第二个要件。即306条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即使控方以为李庄有指使伪证行为,同我们认为的根本没有这种行为有分歧,那么,在本案没有犯罪结果这一点上,控辩双方则是一致的。因为没有一份证据成形,没有一个证人被影响。其实连龚案的证人都没有出现。
那么,306条是按行为定罪,还是有了结果才能追究?显然是后者。
请看第二款: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倒推过去到第一条,只有“故意伪造”的“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才构成犯罪。因此,“提供、出示、引用”行为,是本案主体构成犯罪的必备行为要件。没有“提供、出示、引用”的,不构成犯罪。
伪证罪直接损害的客体,是法庭秩序和司法公正。李庄连法庭都没有上,笔录都没有做一份,证人都没有申请,根本没有“提供、出示、引用”任何证据。哪里影响了法庭?
因此,李庄从法理上也是无罪的。其会见中、调查中的所有行为都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是合法行为。
六、公义之辩:
本案如果有罪判决,
将严重影响中国刑事诉讼制度
和律师执业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7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李庄律师审判阶段的会见权,却受到警察的违法“陪同”干预,被监视窃听,被指手划脚,引起冲突后,违法的却抓了合法的。他因为自己认真负责的执业行为,被自己的保护对象举报,而他被举报的所有的所谓“犯罪行为”,则全是为了查明他的案情,为了他不被判死刑,保护这个举报人的应有权益。这是一个现代版的《农夫与蛇》,这真是一个哭笑不得的悲剧,体现了当前中国的一种法治乱象,一种特定时期的中国法治西洋镜。这是对刚修订的《律师法》的一记响亮耳光!
实际上,谁都明白,这个举报并不是真正来自于龚刚模,而是来自于个别公权力人士的精心安排和动员。而他们的动机,又明显是想镇住真正的正义的声音,掩盖自己无法见人的那些东西。为什么龚的“检举”会发生在凌晨二点多?这个时间江北看守所为什么还允许打黑专案组的警察去审他?这个案件已经到了法院,人已经换押,侦查已经结束,公安深夜审什么?
因为法院审判阶段,没有退查,警察无权再去提审被告、调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和警察处在指向目的对立的双方。如果允许一方可以不经法官同意就立案抓对方,那这个另一方是可以经常被抓的。法律设计上的这种错位,观念上的对立,往往会立即变成付诸后果的行动。
其实,我们如果客观公允地看一下,李庄案立案启动程序是违法的。楚河汉界,互守一方。《刑事诉讼法》其实划分了各自的权力界线。警察、律师、法官、检察官,都有自己的工作职责,也有自己的空间。本案如果不是公安机关违法地在审判阶段还去限制、监视律师会见,根本不会发生这样的冲突。李庄律师根本不会闯祸。《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还是指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警察和律师则更不可能发生冲突,因为公安已经不能参与。本案不是李庄律师去侵犯他们的职权范围,是他们滥用职权来无辜地干扰律师。由于违法的限制干预,导致了合法的抗议;抗议又导致了对李庄的进一步的迫害。现在,有过错的、违法的一方,反而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抓了被欺侮的一方。这充分体现了一种不正常的强权和专橫。可悲的是,我们的一些舆论居然还要谴责这样的弱者,鼓吹这样的专横。律师的权利不是律师的,而是代表着基本的公民权利,包括作为社会成员的警察的权利。如果这样依法执业的律师可以送上法庭判掉,那么中国刑事辩护将进一步倒退,刑事律师将进一步畏惧刑事法庭,最后就是导致大量的刑事被告得不到负责的、高质量的辩护,冤假错案必将更多产生,刑事法庭上只有强权的影子而不会有法治的光辉。
今天这个案件,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李庄。是中国律师基本权利的一个缩影。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说:“臣民的茅草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们今天也套用一下:“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请求法庭支持我们这样的呼声!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们坚信李庄无罪。期望法庭能够在这种快侦快诉的态势下,坚守司法的公正、独立、理性,排除一切法庭外的因素,真正对现实和历史负责,对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公正判决李庄无罪。
谢谢法庭。
李庄辩护人:
京衡律师集团
陈有西律师
康达律师事务所
高子程律师
20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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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律师的角度看,刑案真的很难
走过场不好意思,也挣不到钱。
认真辩不光是难度大,现在有添了个风险大。
最搞笑的是被当事人举报。
入行时,老板交代,我们最大的敌人不是我们的对手,而是我们的当事人,老板从美利坚回来,我还以为是指美利坚的规矩。
另一老板说,当事人当事人,当时是人,事后就不是人了。告诫我们要小心,没想到李庄的当事人当时就不是人了。
不好意思,一时感慨,偏激了,好在我已多年不做刑事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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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有德政的文风几十年都不见了,还是赞一声吧
文王施政,先及鳏寡。这是中华仁政的最基本原则,以此看“官人“,论”官人”,最确。所以,看一个“官人”,关键看他的眼光的基点是朝上还是朝下看的,其行,其文是不是总“先”为“鳏寡”辈的福祉留有空间,“然后再”论及企业呀,增长呀,老板呀等其它。如是,则此人则是民之福,非是,则政坛戏子耳。
以此观薄之重庆施政,则与我等有待焉
另外,再说说那篇文章,这种德政的文风现在不多了,近日好不易看到一个相近的,不值得赞一声么?那些什么什么哗众啊的,你哗给大家一个看?是好的就要赞,至于是不是哗众,那也要先赞一声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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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
现在好人变得做不得。扶一把老太太,也被认为不合常理。还有似乎亲民只有JB做得,别人都是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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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
这个缩写也有点太邪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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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花枝…
现在好人变得做不得。扶一把老太太,也被认为不合常理。还有似乎亲民只有JB做得,别人都是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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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为什么,很不看好薄少爷,虽然打黑捞的名望国内一时无二,可是感觉他这个人有些娇柔做作,为政绩而政绩的样子,特别是最近搞的一些小动作,什么唱红歌升国旗之类,明显有些过火了——叶大爷上台前在莫斯科搞的也是风生水起,可是这丫上台后,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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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GDP,高喊杀出一条血路才是为政绩而政绩呢。
我支持三少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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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每天早上6-7点的样子,具体的时间有机会核实
因为这个时间我大多数睡梦正香,迷迷糊糊的,偶尔听到三、四次:
我家附近的一个小学或是某个军事单位,隐隐约约会有轻轻的悠扬的《东方红》的乐曲传出.我个人喜欢这个形式,不觉得它是噪音,当然我睡觉好,常常睡得又香又甜,听着这个乐曲睡觉的感觉更好.
大概是《东方红》这个乐曲,不材不会唱歌,《东方红》这样的乐曲也基本不识,大概听着这样的乐曲里面有“呼而嘿哟”这个调子,估计是《东方红》.
人得有点精神,是不错.不过,也会感觉遗憾,薄熙来某个时候离开重庆,估计这些东西就没有了.
一再声明,纯属文盲个人陋见:有的形式能接受,唱歌,比如某些精神奋发、旋律优美的乐曲.有的形式咱就不懂,比如现在的小学生学打快板表演节目…,有冒犯了喜爱快板这种艺术形式的同志,十分对不起.再有,芭蕾红色娘子军,怎么就觉的那么怪异,当然咱只在网上看到过表演的图片.自然,首先芭蕾这种艺术形式咱这种文盲就琢磨不了,这踮着脚尖的表演,是不是折磨啊?和那缠小脚有一比啊.
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优秀文化要传承和发扬,不适合的该淘汰的是不是也该淘汰,不能一股脑全盘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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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不喜欢听这歌
一边高唱“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一边唱“东方红,太阳升”你不不觉得滑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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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号,没怎么在意这歌歌词的政治味道
之前对”呼而嗨哟”的印象来自阿宝高亢、嘹亮得有些怪异的调调.
歌词似乎…,咱这号的文化水平低,又没有铁头功,西西河水又深,稍微不注意搂头就是一棍子,“有没有可能改改歌词”这种话不敢说.
这样说,个人感觉:觉得旋律好,轻柔的放,有点点悠扬的意思.歌词的东西,咱是不懂,似乎是需要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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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得看大势
中国还不至于像苏联80年代后期那个德行,至少现在看还有的玩。所以甭管谁上来,再CAODAN最多也就是去拿奥斯卡奖,炸药和平奖一时半会儿还是没机会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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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主要薄抓住目前国内的主要矛盾吧
目前国内的主要矛盾是什么呢?反贪反黑,扶持弱势群体,减少贫富差距,其中反贪反腐最难最艰巨也最拉风。后两个宝宝很挣眼泪。这个就我们不评述了。
而反贪反腐反黑,为什么这么艰巨,这也从人民网十大最强音里面,薄的得票遥遥领先可以看出。
至于薄的经济金融领导能力,从他在大连、商务部来说,还是都很有个性,很开一时风气之新的,引领方向的。
特别是薄在商务部出言比较给国内企业争气的。
而现在薄在政治领域,特别是地方治理方面很得人心,特别是重庆。当然有人说大连方面毁誉参半,那也是人家初出茅庐,失误方面应该还是有。但相比其他人来说,他是干了实事的。
如果他不干事,当然就没有毁誉之争了。
这就是干实事的人的所能得到的评语吧,至于以后就看18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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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干怎么做
反贪反腐不是关键,唱红打黑是表面现象,
薄三到现在玩的大部分还是虚的。靠这些只能忽悠老百姓,不能取信于老百姓。
希望那边对薄三逼的再狠一点,使劲把文革大帽子往他头上扣,就算是假的也要给他扣成真的,彻底把他套在太祖的战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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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在大连争议比较大
辽宁有进步,商务部进一大步(对美国交涉很争气,比现在的陈德铭强多了),到重庆就是浴火凤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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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牛人的进步不可估量。
看他的字,如果说字如其人的话,那就是少有大志,比他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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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是
TG第一代里字写的好不少,老毛,总理
后来的这些人字就差了,三少的字可是不错,一看是下过功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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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温的字都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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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差是不假,不过没有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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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薄的字简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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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兄是高人,说说老薄的字,真的那么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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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里拐弯的
确实不好,不像是个受传统文化教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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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上学的时候,在海淀图书城看到过薄老的题字。
那真是不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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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什么意思?-10部委监控中超
中国足协在中超总结会上透露,体育总局、公安、税务、审计等10部委将成立中国职业俱乐部监管委员会,对各俱乐部进行财务监控,防止打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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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抓的事大家能不重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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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说不定三少学这毛体是受了老薄的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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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小三儿现在挺招老百姓待见,可他那爹实在不是什么好鸟
跟着胡服干了不少好事,再说,小三儿在大连、辽宁也不是没有异议。
楼上提到叶利钦,偶这心里也嘀咕,别象《乾隆王朝》的普道昭一样,先投机,后猛捞。如果没有入常这个胡萝卜在前面钓着,小三儿还会象这么顶风而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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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同意
老薄在山西是有大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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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事谁也说不请。
有兄弟不是说对“牛人”的评价不能看动机,要看疗效吗。至少现在是有疗效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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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红打黑,这个投名状还不行,要老百姓支持,再拿点实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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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有理
估计也听到大家如何评价老薄的字了。
有人说得可刻薄了:跟他的脊椎骨一样是歪拐的。
雪兄,看下面
澳方宣布中澳404亿美元天然气购买合同失效,这是怎么回事?
链接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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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了
具体内情我不清楚,估计是价格方面,澳大利亚想敲一笔。
总之是这些海外能源资源采购,阻力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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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贴的感觉的就是,河里的左派毛派都在这集中了,
似乎希望薄上台后玩太祖那套。个人觉得这个不现实呀,改革都20多年了,现实主义早就深入人心,左派还天真的以为唱唱红歌就能唱回改革开放前,幼稚。你也不去看看有多少人是真心唱红歌,多少人是单位下任务被迫参加,估计真正爱唱的也就部分60以上的老头老太们。说道争取人心,有什么好难的,加工资(福利),再喊喊反腐,人气立马上去,方法简单政治风险最小,如果搞选举,绝对胜出。可惜,TG不搞这个。其实河里的左派应该看看《大秦帝国》,看看人家甘龙是怎么做的,怎么反对新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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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比人强
ps:回改革开放前?这是现实中的左派还是你想象中的左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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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的字是要赞一下的
不太懂书法,但是看着觉得非常有特色,有功力,说明下过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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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现在作好事的,将来可能变,所以啊,该支持现在作坏的 8
或者啥都不作的。强大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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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
他们还不如干脆支持黑社会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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