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意见
【近日, 公安部网站公布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新加入处罚宗教歧视内容:“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的。” 此条操作性极差,极易造成混乱,也与共产党的意识形态相矛盾,一旦成为正式法律,必将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公安部网站公布了征求意见的邮箱,我已经把个人强烈反对的意见发到了该邮箱。我呼吁跟我持有同样意见的同志们也立刻行动起来,通过发邮件等一切可能的行动坚决反对这条规定入法!
公安部征求意见邮箱地址:gabfz1@126.com; gabfz2@126.com
公安部相关同志:
对你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信息的”,要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强烈的反对意见,强烈要求删除其中的“宗教”两个字。
中国的是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世俗化国家,唯物主义是国家主流意识形态。马克思唯物主义对于一切宗教都是持批判态度的,我们允许宗教信仰自由,但是绝不应该否定我们批判宗教的权利。马克思在《黑格尔哲学批判导言》中多次严厉批判宗教:
“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人们对于宗教的虚伪已经看穿……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慰籍的那个世界的斗争……宗教是人民的鸦片。”
请问这算不算是歧视或侮辱宗教?如果这条规定成为法律,那马克思的这篇文章是不是应该禁止在出版物或信息网络上出现?以后政治老师们还敢不敢在课堂上公开宣传无神论、宣传唯物主义、宣传马克思的思想?
中国人民,有公开批判批评一切宗教的权利,同时也有利用笑话等方法来嘲讽和表达反对某些宗教教条的权利。这条规定把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捆绑起来,可以说是居心不良,借此为宗教势力提供庇护。
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世俗传统的国家,中国文化中保留下来了大量站在世俗立场调侃或批评宗教的文学作品,至今脍炙人口,包括四大名著之一的《西游记》,里面很多拿佛教、道教开玩笑的文字。人民群众口耳相传的很多民间笑话,也有很多嘲讽各种宗教的内容。这些文化,代表了中国几千年世俗社会的传统,是中国文化抵御西方宗教文明侵蚀的有力武器。如果有这样一条规定,那就是在破坏中国文化中最核心最重要的一个部分,为西方宗教文明入侵中华文化大开方便之门。罄南山之竹,书罪无穷;决东海之波,流毒难尽!
当今世界,文明的交流和冲突越来越激烈,恐怖袭击和难民问题成为困扰全世界的重大难题。宗教徒们,从来不会掩饰他们对无神论、对唯物主义的歧视,《圣经》中公开诅咒不信神的人要下火狱,像《古兰经》中就则说不信神的人是低等动物。在这种宗教和唯物主义意识形态的激烈斗争的时刻,而且这场斗争关系到全人类和国家发展方向的时刻,你们相关法律制定部门,屁股坚决坐到宗教徒们一边,只规定歧视侮辱宗教要拘留,不规定歧视侮辱唯物主义和无神论要拘留,是请问你们制定此条法律条文的人,是马克思主义的,还是反马克思主义的?是支持中国几千年的世俗化历史传统,还是反对中国的世俗化传统?
基于以上理由,我坚决反对把歧视、侮辱宗教列入治安处罚的范围,我认为这条规定的错误非常严重,且错误性质十分恶劣,以宗教捆绑民族,用国家权力打压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传播。如果你们坚持这样做,我个人将坚决与这个条文斗争到底,并且继续呼吁一切赞同我观点的人和我一起参加这个斗争,直到这条规定被废除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李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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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五一: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界定“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
2017年1月16日,公安部发布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O网页链接。公告说明“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原“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拟修订为“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煽动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二)利用宗教煽动仇恨、歧视的;(三)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的”。
五一评论:该条款的修订版,第一,增加“煽动民族分裂”,可见遏制“民族分裂”势力,已经成为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二,增加“利用宗教煽动仇恨、歧视的”的内容,可见宗教教派的争斗,也已经成为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三,基本上保留“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的”条款。
第三项内容,在修订反恐法案时,曾引起巨大的争议,最后的修订稿没有包含相关内容。
此次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继续保留这样的规定,值得思考。
如何界定“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同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这表明,“信仰宗教”与“不信仰宗教”同样都是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不信仰宗教而坚持无神论,也是“宗教信仰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本身就包含无神论宣传教育。党中央多次强调:坚持“无神论的研究和宣传教育”,这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工作,这与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并不矛盾。
1982年中央19号文件指出:“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是党的理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有神论),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研究宗教,批判神学”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的经典学术范式。
在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学习科学、传播科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共产党员不仅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而且要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
当前,全世界各国都面临宗教区域性复兴和教派冲突加剧、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活动频发的复杂局面,如何加强社会治理,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议题。其中,如何遏制宗教极端势力滋生的社会基础?如何抵御宗教对群众的精神诱惑和思想渗透?这些都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如何界定“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如何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各位网友,,请您登录“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查阅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7年2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abfz1@126.com,gabfz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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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新加入处罚宗教歧视内容: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煽动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
(二)利用宗教煽动仇恨、歧视的;
(三)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的。”
此条第(三)款操作性极差,极易造成混乱,违背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和中国作为一个无神论国家的宪法根本原则,将导致在现实日常生活中彻底颠覆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的以下重要内容: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推行宗教改革、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树立无神论,……照此实施,将导致以无神论为指导思想、为全体中国人民提供一视同仁保护的中国人民警察事实上改变性质,沦为宗教警察,因此建议废除。
在无神论国家里,如何判定对宗教的歧视和侮辱?
《西游记》是不是侮辱佛道?
《聊斋》是不是侮辱佛道?
共产党员不准信教是不是侮辱宗教?
共青团揭露喇嘛教用人皮唐卡是不是侮辱宗教?
马克思说宗教是精神鸦片是不是侮辱宗教?
新中国成立以来,甚至自从红军革命根据地以来,我党实施宗教改革、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种种社会进步是否都该定性为“歧视侮辱民族宗教”?
……
就根本而言,这一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多项条款。首先,《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无神论作为中国官方意识形态的地位: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在此基本原则前提下,《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而且紧接着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亦即宗教信仰自由首要的是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中国官方意识形态所决定的。国家不歧视信教公民,但更重要的是不能事实剥夺、架空不信教公民的各项自由,从而事实上构成强制公民信仰宗教。为此,《宪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定为第三十五条,置于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之前,而批评宗教的自由就是《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自由”不可剥夺的有机组成部分。由此观之,公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上述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违反了《宪法》序言规定的中国官方意识形态,以及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
按照上述宪法条款,国家提倡“爱科学”,进行“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每一句都可以构成公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上述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所说的“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那么,问题来了,是《宪法》服从公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服从《宪法》?
事关重大,涉及国体和人民警察根本性质,不能不直言相告。希望立法者深思。
梅新育
20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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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一起来发抵制,尤其是因为批伊斯兰教喝过茶的,你今天不努力,明天就不仅是喝茶这么轻松了,而是要把拘留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了!捍卫言论自由,捍卫世俗社会人人有责!
大家先不要着急,我觉得这条如果能实施,反而挺好。 原因:在出版物中有侮辱,歧视性内容的,重点在这里。 一旦实施,一本古兰经,往警察同志办公桌上一扔,一条一条的给他们看书中是怎么侮辱歧视非穆的,然后,警察同志,你们看着办吧!
如此法律法规是自己打自己的脸,共产党是坚定的无神论者,却维护宗教的立场,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脸有是什么??中国是共产党领导之下的中国,不是某宗教领导下的中国,无神论者领导下的中国可以质疑,批评任何宗教,而不是维护宗教利益!!!!
先别急嘛!共产党只是临时代管,伊斯兰政教合一才是最终目标!
如果这次该条恶法被通过 刑法中歧视汉族的破坏民族团结罪的悲剧会再次降临在不信教的人的头上 汉人的头上到底要带几个紧箍咒 它们才会罢休?
把古兰经甩给公安部看看,里面大量涉嫌宗教仇恨宗教歧视的内容,请问公安部怎么看?
大家没发现么,伊斯兰势力已经跟以前不一样了,他们通过进入政府获取行政力量,不断以法律形式加强他们的特权,我判断,他们并不是要像清朝时那样屠杀其他民族,而是通过行政手段让非穆斯林成为经济体系内的奴隶,供养穆斯林,此事若成,华夏则亡。
如果你有一个普通的回民朋友,你就会发现一个普通回民在这种对立中不但没什么好处,反而增加了很多负担。这种对立中收益的只有一些民族或宗教的特权者。然而不论是汉族还是回族的特权阶级都是我们身为普通人应该反对的。煽动民族宗教仇视并不解决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本,还是阶级问题。
国家的高层真让人失望。真搞不明白,这些高层是太愚蠢,太圣母,还是被某些邪教收买了?
没关系,此条如果真正实施,那我们天天举报古兰经歧视侮辱宗教信仰并鼓吹暴力
马克思极其明确地说过,“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的。”而现在在我们这个有数千年世俗传统的国家,在这个以共产主义为目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共产党为执政党的国家,一个公民对宗教批判居然要坐牢。真是反动透顶!
@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 你们不是开玩笑吧?如果这个法律被批准通过,是不是得把2000多万穆斯林都抓起来啊?因为根据古兰经中的伊斯兰教义,他们歧视侮辱了其它的所有宗教信仰!是不是得禁止古兰经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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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汉之鹰001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新增一条宗教歧视的疑问?】
1、请问新增一条里,”宗教歧视”的定义和边界是什么?
2、此条解释权在公安部还是民宗委?
3、图中的服饰是一种宗教服饰,在政府没有严格定义此服饰之前,是不是意味着所有专家学者、网络和个人都不能说?
4、如果按照此项条例,在政府没有严格定义之前,上海合作组织小编发布了此图,是不是涉嫌宗教歧视?在此条例的作用下,该小编会不会刑拘?
5、作为已无神论为立国之基的中国,宗教歧视无神论,该如何办?不要感觉此疑问是胡扯,大家看看无神论学者习五一教授微博下面,有多少恶意歧视、侮辱和威胁?
6、在此条例庇护下,宗教泛化和极端化如何节制?公安部您想到对策了吗?现在反对清真泛化,是不是宗教歧视?
既然是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怎么提问题都可以,然而博主依然怀着忐忑不安、胆战心惊的且斗胆提了上述疑问!因博主只为坚守心中的梦————为子孙创造和谐、稳定、繁荣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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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反对把涉宗教内容列入治安管理范围的四条意见】
一、条例中涉宗教条款,操作性极差,模糊不清,容易为极端教徒利用,导致用公权力打压其他宗教徒及唯物主义、无神论者。公民极容易因宗教言论遭到拘留、处罚。例如著名道士杨兴梁及被其他教徒攻击,被西安国保白队长传唤。
二、与主流意识形态相矛盾,中国几千年来是世俗国家,执政党是唯物主义政党,历来倡导科学、文明,无神论是主流,此举打压无神论和唯物主义传播。马列毛理论均写入宪法、列入党章,他们均有排斥、批评宗教言论,马克思曾说“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人们对于宗教的虚伪已经看穿……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慰籍的那个世界的斗争……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若立此条,他们的相关作品是否不能出版?同时,是否也应立一个关于无神论和唯物主义者的条例,凡侮辱科学者拘留?
三、极易造成宗教混乱,教派冲突,诸多宗教均是一神论,各宗教经典对其他宗教不互相容,例如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均分别只承认上帝和真主为唯一神,均有排斥其他宗教言论。此举容易引起教派纷争,严重时,后果不堪设想。
四、妨碍言论、出版自由和其他自由权利。宗教教条、戒规有的极为模糊,不同教派之间禁忌也难以界定,宗教习俗、语言也与世俗混同共用、难以区分,世俗言论、书籍很容易被教徒视为侮辱宗教,公众言论、出版自由极度压缩。诸多传统经典也不能出版,如《西游记》、《红楼梦》,均有调侃、讽刺宗教言论。
公安部网站公布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 链接 O网页链接, 新加入处罚宗教歧视内容为:“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的。”
我呼吁跟我持有同样意见的同志们也立刻行动起来,通过发邮件等一切可能的行动坚决反对这条规定入法!截止日期2017年2月15日。公安部征求意见邮箱地址:gabfz1@126.com; gabfz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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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宪法权威,拥护党的领导,捍卫国家安全
李苦舟
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
公安部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我对修改后的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强烈反对。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的。
首先,公安部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明确将歧视、侮辱宗教视为违法犯罪行为,这属于侵犯了宪法所赋予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是违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权,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是信仰宗教的自由,二是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其中,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可分为两种: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和信仰另外一种宗教的自由。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同样也可以分为两种:以前信仰某种宗教,现在什么宗教都不信仰;以前不信仰任何一种宗教,现在也不信仰任何一种宗教。
为什么我说公安部在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把对宗教的歧视、侮辱视为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了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呢?因为问题就在于,在拥有宗教信仰自由的中国,我们的人民所信仰的宗教不止一种,我们的人民信仰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宗教就有道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而这些合法的宗教信仰里,有些宗教信仰在教义上是存在冲突的。
比如,基督教和伊斯兰教。
基督教是一个统称,实际上,它是由天主教、新教和东正教组成的。但是,无论怎么区分,它们都有几个共同的信仰基础,那就是认为耶稣是神的化身、是上帝唯一的爱子、是三位一体中的“圣子”、是救世主、是人类原罪的赎罪者。目前,在我们国家信仰基督教的人数大约在一亿左右。
可是,在耶稣诞生后六百多年才出现在世界舞台上的伊斯兰教的教义里,耶稣却并不是这么一回事。
在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里,信仰基督教的信徒们所信仰的拯救人类的救世主、神之子、神的耶稣,既不是救世主,也不是神之子,更不是神,而仅仅是一个先知而已。
“妄言真主就是麦尔彦(玛利亚)之子尔萨(耶稣)的人,确已不信道了。你说:‘如果真主欲毁灭尔萨和他的母亲麦尔彦,以及大地上的一切人,那么,谁能干涉真主一丝毫呢?’天地万物的国权,只是真主的。真主对于万事是全能的。”(《古兰经》5:17)
“他们说:‘至仁主收养儿子。’你们确已犯了一件重大罪行。为了那件罪行,天几乎要破,地几乎要裂,山几乎要崩。这是因为他们妄称人为至仁主的儿子。”(《古兰经》19:88—91)
“妄言真主确是三位中之一的人,确已不信道了。除独一的主宰外,绝无应受崇拜的。”(《古兰经》5:73)
我们国家有约一亿左右的人民信仰基督教,还有两千多万人民信仰伊斯兰教。本来,在宪法所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障下,他们是互相尊重、互不干涉的。但由于公安部现在修改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宗教的歧视和侮辱统统视为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我们需要对修改法律的公安部提出疑问,信仰伊斯兰教的两千多万人民群众该如何保障他们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毫无疑问,把一个被宗教信徒们所崇奉的救世主、神——耶稣贬低为凡人,这就是对该宗教最大的歧视和侮辱。
伊斯兰教和基督教一样,在我们国家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宗教。但是,按照公安部现在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两千多万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他们将会因为他们所信仰的宗教,面临因为违法犯罪而被拘留10天的危险。
其次,公安部将对宗教的歧视和侮辱视为违法犯罪行为,是对党的领导的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而领导全国人民的中国共产党所信仰的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最大特征,就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方法论和世界观。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中国共产党一方面承认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宗教是不能用行政命令消灭的客观存在。因此,中国共产党制定法律,保护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团结、争取、教育信教群众,共同为社会主义事业奋斗。
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则坚持唯物主义信仰,禁止党员信教,和党员信教的错误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并且,积极主动地在人民群众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
1982年制定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基本观点和政策》里明确指出,既要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宣传无神论。
“保障信教自由,不但不应妨碍而且应当加强普及科学教育的努力,加强反迷信的宣传。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马克思说过,“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的。”中国共产党信仰的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对宗教持批判立场的。而且,中国共产党不仅自己批判宗教,还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通过学校对广大的青少年进行科学教育,树立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远离宗教的毒害。
“正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指引下,我们党才能领导人民依靠自己的力量推动社会的革命、进步和发展,而不是去追求虚幻的天国和来世;才能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用科学的理论指引亿万人民新的实践;才能实现全党在思想、理论、组织上的高度统一,保持和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朱维群《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现在公安部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将对宗教的歧视和侮辱视为违法犯罪,那么,中国共产党如何进行无神论的宣传?如何对人民群众进行科学教育?
在西方中世纪,公开推翻“地心说”的科学家,因为触怒了教会而被烧死。现在在21世纪的社会主义中国,一个中国公民,将会因为讲授批判宗教“神创论”的科学而被公安部扣上歧视、侮辱宗教的罪名拘留十天。
妄图通过用所谓的法律对批判宗教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进行恐吓,反对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和科学教育。毫无疑问,这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否定。
最后,禁止批判宗教,把对宗教的批判视为歧视和侮辱的违法犯罪,这是对国家安全的严重破坏。
2014年,由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中国国家安全研究报告(2014)》中明确指出,宗教渗透已经对中国意识形态安全特别是对社会主义认同方面构成严重的威胁。
报告称,西方敌对势力通过宗教(主要是基督教)渗透的方式,妄图以宗教为核心价值理念的西方思潮取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信仰和国家指导思想。境外“三股势力”打着宗教旗号,通过传播宗教(主要是伊斯兰教)极端思想,反对社会主义信仰认同,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挑动民族情绪,制造社会恶性暴恐事件,以达到分裂国家和颠覆人民政权的目的。
去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侵害。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在互联网上大力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传播正面声音。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学习科学、传播科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宗教渗透已经是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的一个问题了,中央三令五申要加强这方面的防范。现在呢,公安部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把对宗教的批判妖魔化为“对宗教的歧视和侮辱”,禁止批判宗教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科学教育的公开宣传。这到底是哪一国的公安部呢?
对公安部修改的违反宪法、否定党的领导、置国家安全于不顾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我呼吁大家一起强烈反对。并且,我们还应当追问,这一款明显违宪、否定党的领导、危害国家安全的条文,是如何堂而皇之列入修改内容公布出来征求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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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史研究WHS:一旦成为定稿,涉及宗教话题被拘留的自由裁量权将下发给基层派出所。你以为你说话很小心,不谈民族宗教,只是抱怨楼下清真烧烤摊油烟扰民,但只要护绿网警他个人高兴,随时可以拿这条规定来拘你。伊法治国之网将全面铺开
高亮内容: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的。
这种法律一旦出来,共产党的合法性就没了,谁还再敢讲无神论?谁还敢宣传马克思的无神论思想?
想要伊斯兰共和国直说,咱可以去找哈梅内伊问问咋操作,这种事情就不用麻烦全国人大您老人家了……
说,这是你们谁编的段子:
CPC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2017年秋召开,与会代表刚唱起国际歌,“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
中国公安部大批公安叔叔冲进去,为首者头戴小白帽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你等歧视侮辱宗教,依法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大家说:公开集体高唱【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没有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算不算侮辱、歧视宗教?
这边刚唱完东方红“他是人民的大救星”,那边就唱国际歌“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也很重要, 建议加强为, “利用宗教煽动仇恨在、歧视的;利用宗教侵占公共和他人场所, 干扰公共和私人环境的; 和利用宗教以任何形式排斥、隔离不信教公民和信仰其他宗教公民的;” 。 这样可以解决现实中很多很多的治安管理问题。
很多跟宗教无关的事,非要强调“宗教”二字,通常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意味。宗教不等于信仰,无神论就是一大信仰。倘若某些规定只保护信教者的权利,潜台词就是这是一部宗教法,对某些宗教的看法就可能被当做歧视。宗教之间的歧视由来已久,宗教对无神论信仰的歧视也由来已久。这才是问题。
坚决反对把歧视、侮辱宗教列入治安处罚的范围,以宗教捆绑民族,用国家权力打压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传播。继续呼吁一切赞同我观点的人和我们一起参加这个斗争,直到这条规定被废除为止!
如果这条通过,请老警一定要把几千万共党抓起来,因为他们对宗教歧视。竟敢否定上帝真主的存在
本条款只提及“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按照《宪法》第三十六条“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之规定,本条款涉嫌歧视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应修改为:“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的,或者无宗教信仰的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是绝对异常的政治现象,这至少说明:1、统一节奏,统一步调,说明背后有总策划,有一股很强的力量在中国各个层面推动。2、人大、政协被穆斯林认为是共产党的薄弱环节,容易突破,容易伊斯兰化。3、推进中国伊斯兰化,得到了人大、政协某些领导的默许,甚至纵容。
要是出了,那些“国保白队长”不就更加肆无忌惮了,随时都可以说你侮辱宗教,这他妈中国还是不是无神论国家了
宗教怎么就不能批判了?作为共产主义无神论者,连批判各种宗教迷信都不行?
从最近的立法取向来看,绿教的手已经伸向了立法,通过立法固化很多诉求,这种比单个事件纵容绿教更加可怕!因为立法后,公民不得不遵守,反对绿教的成本到最后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宗教都不能歧视还是无神论国家吗
批判愚昧的宗教是天经地义,公安部也被驴教渗透了?我们的立国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公安部这条违宪
不知道说“宗教是精神鸦片”的马克思大大要关多久?全国的政治老师又要拘几天?
呵呵,我就看新闻发言人以后骂达赖喇嘛的时候会不会被抓起来,毕竟人家也是宗教领袖
你调侃“朝阳十万仁波切”,藏族同胞会置之一笑。稻香村鲜椰酥写成鲜耶稣,基督徒调侃说下次圣餐就用它。这条是专为西安国保白队长、平安中卫小编之流护绿打手量身定制的
可兰经里充斥着对不信道者的侮辱性、歧视性语言。侮辱和歧视除伊斯兰教以外的所有宗教。是不是应该被列为禁书并全面查抄销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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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智治事,大智治制:我建议删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诋毁、侮辱、歧视其他民族和宗教”的条款,起起伏伏,命运坎坷。从《反恐怖主义法》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内容是否应当写入法律条文,一直被受争议。《反恐法》删除的“诋毁、侮辱、歧视其他民族和宗教”内容,再次出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中,引发网民的质疑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一场没有硝烟的斗争终于尘埃落定。在2014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开始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这个征求意见的草案现在还可以查看)。
《反恐法》草案第二十四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极端主义,禁止实施下列极端主义行为:(二)诋毁、侮辱、歧视其他民族和宗教。”
草案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诋毁、侮辱、歧视其他宗教和民族的。”
某些人士企图利用国家立法打击恐怖主义的时机,将批评宗教的无神论者定为极端主义,用心良苦,昭然若揭。关于“诋毁、侮辱、歧视其他民族和宗教。”的条款引发巨大的争议。
作为研究当代宗教的学者,我十分惊讶,如何界定“诋毁、侮辱、歧视宗教?”“研究宗教,批判神学”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的经典学术范式。”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提出“深刻理解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如何“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科学无神论者批判宗教的消极因素,是“诋毁、侮辱、歧视宗教”吗?
在正式通过的法律条文里这些内容被完全删除。同时,在第四条增加遏制宗教极端主义内容:“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然而,《反恐法》删除的“诋毁、侮辱、其他民族和宗教”内容,再次出现在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的。”
某些人士利用部门的立法权力,不断地试图“暗渡陈仓”。在微博上,网友们质疑的声浪,山呼海啸。人民主权原则是中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活动中需要自觉地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国家立法是全体公民的权利。
公安部发布公告:“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位朋友,大家提意见发微博评论,可以形成网上的民意。小智治事,大智治制。我建议删除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众人捧柴火焰高!请将您的修订建议,在2017年2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abfz1@126.com,gabfz2@126.com。“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天下者我们的天下。国家者我们的国家。社会者我们的社会。我们不说,谁说?我们不干,谁干?”请各位网友多多转发!众人捧柴火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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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中国宗教杂志”2016年12月20日刊登了国家宗教事务局业务三司司长马劲的文章。对于近一段时间,“清真食品不清真”、“清真食品泛化”等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问题,马劲指出:对社会上打着“清真”牟利、扩大族群边际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在2016年11月的中国伊斯兰教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上,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也指出:要引导穆斯林群众正确认识“清真”涵义,认真解决一些地方出现的炒作“清真”概念,扩大“清真”范围,滥用“清真”标识等“清真泛化”现象。
《中国宗教》由国家宗教事务局主管主办,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大型宗教类综合月刊。此外,国家宗教事务局业务三司主要负责伊斯兰教事务:承办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协调穆斯林聚居区和散居区的有关问题;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等有关管理工作。
以下为原文《努力做好伊斯兰教领域重点工作》,作者为国家宗教事务局业务三司司长马劲: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各宗教的情况,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以做好重点工作推进全面工作。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在伊斯兰教领域重点做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
1.坚守中道,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防止宗教极端思想侵害。
伊斯兰教中道思想对于穆斯林端正信仰、完善功修、提升道德、规范言行等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后,逐步与中华文化相融合,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把伊斯兰教中道思想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致中和”思想相结合,中国穆斯林遵守天道“五功”,强调人伦“五典”,主张“圣人之教,东西同、古今一”,成就了中国伊斯兰教温和、理性、包容的可贵品格和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极端化”就是打着宗教的旗号,披着宗教的外衣,歪曲宗教教义,用极端思想、极端行为危害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的现象,它本质上不是宗教,是反人类、反社会的。当前,必须正视在我国极少数地区宗教极端思想渗透蔓延,极少数人受极端势力煽动、迷惑走上暴力恐怖犯罪的现实。同时在一些穆斯林聚居区,穆斯林群众的宗教意识回归,更重形式、外表的差异,从着装、行为上区别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导致社会上误解。因此,我国伊斯兰教界必须深化解经工作,坚守中道思想,防范极端思想侵害。要强化正信引领,批驳极端思想,诸如“政教合一论”、“圣战论”、“吉哈德论”、“异教徒论”、“迁徙论”等歪理邪说,教育群众明辨是非,弘扬伊斯兰教和平、宽容、爱国、中道、仁爱的精神,做到正知正解正信,自觉远离极端思想。坚持法治约束,用好《刑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以及《宗教事务条例》及地方性法规,对打着各种旗号宣扬极端思想的言论和极端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要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培养,提高他们的宗教学识和文化知识,增强防范和抵御极端思想侵害的意识。要坚决抵御境外宗教极端思想对我国伊斯兰教的渗透影响,对“圣战赛莱菲耶”、“达瓦宣教”等极端思想,不论以什么面目出现,都要坚决防范和抵御。对于境外宗教捐赠,必须坚持不附带条件原则,不能成为极端思想渗透的渠道。加强对前往伊斯兰国家留学生的管理,引导他们学会中道宽容的主流伊斯兰教思想和真谛,防止极端思想以及不适应中国社会的宗教思想的渗透影响。
2.坚持传统,推进我国伊斯兰教坚持中国化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这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伊斯兰教传入中国1300多年,经过长期调适与整合,大量吸收中国传统文化,放弃不适应中国社会和传统文化的内容,逐渐适应中国社会,实现了伊斯兰教的中国化。中国伊斯兰文化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外来的伊斯兰教经典教义和部分教规,二是本土传统文化精华,二者的结合构成了中国伊斯兰文化爱国与爱教相统一,“教法”与国法相一致,善于学习其他民族文化,因地制宜、团结进步、中道包容的特有品格。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社会主义教育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中国伊斯兰教继承和弘扬了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为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贡献了力量。在新的时期,要进一步继承和发扬伊斯兰教中国化的传统,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当前,推动伊斯兰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教育引导,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在保持伊斯兰教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伊斯兰教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打造具有时代特色、中国风貌、中国气派的伊斯兰教新形象。
国家宗教局在印发的《关于在宗教界深入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的意见》中提出,要在深化拓展“三个倡导”的基础上,引导宗教界重点培育和践行爱国、法治、德治、和谐等基本价值理念。伊斯兰教主张爱国,追求两世吉庆,强调人人平等、办事公正,提倡诚信友善、诚实经营,这些教义和社会伦理主张,大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相通的。通过宣传教育、制度保障、实践养成、示范引领,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伊斯兰教思想和教规教义,成为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要警惕和及时纠正“去中国化”、“逆本土化”现象。清真寺建筑风格要保持中国特色,体现民族性、地域性和时代性。地方宗教工作部门在审批新建、重建清真寺项目中必须注意把关,既要重建筑安全,也要注意建筑风格,防止“阿拉伯化”、“沙化”现象。
3. 继续引导伊斯兰教界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伊斯兰教联系着两千多万穆斯林群众,在构建我国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中有着重要地位。要坚持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广大伊斯兰教界和穆斯林群众要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坚决同一切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祖国统一的言行作斗争。要坚决反对政教合一的极端主张,反对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国家和社会事务。继续妥善处理伊斯兰教门宦教派问题,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坚持“三废除”原则不动摇。按照“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和睦相处、有利稳定”的原则处理宗教内部教派关系问题,加强教派团结,推广团结开寺做法。要加强与其他宗教、其他民族文化的对话交流,互相尊重,相互包容,取长补短,增进理解和兄弟情谊,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4.支持做好新疆伊斯兰教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新疆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努力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要坚持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制止非法网络传教,打击宗教极端势力。按照宗教自身的规律开展工作,稳步拓宽信教群众获取宗教知识的正常渠道,满足正常宗教活动的合法需求,支持伊斯兰教协会办好少数民族语言网站,出版宗教知识基础读物,宣传介绍正确的伊斯兰教知识,批驳歪理邪说,引导穆斯林群众正信正行、反对极端。大力开展“去极端化”工作,坚持正信引领、法治约束、文化对冲、科学普及,坚决防范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影响。努力使新疆各族信教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在祖国大家庭里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增进“五个认同”。有关省市要关心、支持做好新疆伊斯兰教工作,促进新疆伊斯兰教和谐发展。要继续批驳宗教极端思想歪理邪说,谴责暴力恐怖活动,在引领穆斯林群众自觉抵御极端,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5.依法加强对涉伊斯兰教事务的管理。
促进伊斯兰教活动的正常化、规范化,阿语学校、经文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不能成为法外之地、法外之教。阿语学校是语言学校,不得讲宗教课,不得组织宗教活动,甚至变相搞成宗教学校。在阿语学校管理方面,教育部门和宗教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履行管理责任,不得扯皮推诿。经文学校,不论是伊协组织办的,或是经批准民间力量开办的,都要坚持中国化方向,充实伊斯兰教中国化的优秀内容,经文学校不能成为境外渗透、传播极端思想的飞地。要警惕和防范“泛清真化”现象,宗教工作部门不能无所作为,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定,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宗教对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伊斯兰教协会要加强自律,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社会上打着“清真”牟利、扩大族群边际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要加强对网络涉伊斯兰教的监督管理。对利用互联网传播宗教极端主义、偏激宗教思想的,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同时,网络上出现歧视伊斯兰教,歧视穆斯林群众,挑动穆斯林与其他族群的对立,影响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发现和处理。伊斯兰教界人士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正确宣传介绍伊斯兰教知识,把伊斯兰教的爱国、和平、宽容、中道等精神阐释好、宣传好,引导广大穆斯林群众正信正行,发挥正能量。
6.切实加强和改进朝觐管理服务工作。
坚持有组织有计划朝觐政策,加强组织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朝觐活动的“两个安全”。要提升朝觐网络报名排队制度建设,设定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监管和社会监督,坚决防止名额分配和审批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重中之重,从国内到国外,从政治安全到活动安全,从卫生健康到疫情防控,都不可缺失。要加强教育引导,力争使一些地方不正常的朝觐氛围有根本性改变。要从世情、国情与教情入手,发挥伊斯兰教协会和伊斯兰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深化解经工作,讲清楚朝觐是有条件的宗教功课,不具备条件的穆斯林没有朝觐的义务;讲清楚一些地方存在的“朝觐热”带来的危害,坚决反对攀比朝觐、负债朝觐、争相朝觐等不正常现象,给“朝觐热”降温;讲清楚穆斯林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性,教育引导穆斯林群众把有限的精力放在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上,把更多的多余财产用在扶贫济困、实现共同富裕上。
7. 继续做好流动穆斯林和散居区的伊斯兰教工作。
要提高认识,长远考虑,有关地方要认识到流动穆斯林工作不是负担,不是短期行为,而是长期的、有利于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精准扶贫的事。有关地方要加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民族宗教知识的宣传普及,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流动穆斯林的矛盾纠纷,避免因不懂、不会而误伤宗教或助长宗教偏激思想和行为,引发矛盾。要加强伊协组织,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满足正常的宗教生活需求。强化引领,掌握主动,防止外来教派纠纷。要帮助解决流动穆斯林生产生活,尤其是“入寺”、“入口”、“入土”以及子女入学等涉及宗教生活和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使流动穆斯林待得住、留得下、能发展。要健全流动穆斯林人口流入地服务管理的体制机制,提高服务、管理、引导的能力和水平。
8. 发挥伊斯兰教界在促进“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历史上,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伊斯兰国家保持了和平友好交往、经济互帮互助的关系。在当今世界,沿线伊斯兰国家仍然是我国加强对外合作、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由于伊斯兰教的文化背景,我国伊斯兰教界可以在促进民心相通方面大有可为。我国伊斯兰教界加强与沿线国家伊斯兰教友好组织、宗教人士的互访交流,参与宗教文化交流研讨活动,不仅可以增进我国与沿线国家和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更可以展现具有中国特色伊斯兰教的东方模式,在伊斯兰教复杂纷繁的环境中,掌握更大的话语权和主动权,与沿线伊斯兰国家民众形成相互欣赏、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人文格局,为促进“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国际人文环境和社会基础。要大力支持清真食品行业发展,为中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语言、文化和宗教知识培训和咨询服务,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交往中要保持高度警惕,防止境外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影响,加强合作,共同应对、防范和遏制极端主义渗透影响。
9.支持伊协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伊斯兰教人才培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尊重和发挥他们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努力建设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要坚持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支持宗教界搞好人才队伍建设。伊斯兰教协会要坚持爱国爱教爱民,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打造能够接地气、在穆斯林群众中有威信、说得上话的爱国宗教团体。要切实加强伊斯兰教人才培养,运用好中国伊斯兰教传统经学资源,加强人才培养的系统性、时代性和政治性,使一批批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伊斯兰教人才不断充实到伊斯兰教教职人员队伍中,厚植伊斯兰教中国化的人才基础。
10.防范和及时妥善处理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等突发事件。
经过多年的努力,国家有关部门完善了处理此类问题的政策法规,形成了工作机制,积累了工作经验,而且绝大多数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能够理性对待,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处理。近年来,随着文化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一些个人、单位和企业在制作影视作品和其他文化作品时低俗、猎奇现象增多,缺乏民族宗教常识,乱用宗教经典,造成对信教群众的不尊重甚至伤害宗教感情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要加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常识的宣传教育,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做好出版物审读把关,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出现了要及时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初始状态,防止酿成大事。

共匪原想著是不得侮辱馬列邪教的,雞蛋裡面挑骨頭。